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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被告親自出庭令英文解釋翻譯、迫使被告親自出庭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pias ad computandum

分詞翻譯:

迫使的英語翻譯:

compel; flog; force; necessitate; pressure; pressurize; reduce to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親自出庭的英語翻譯:

【法】 physical presence in court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專業解析

迫使被告親自出庭令(英文對應術語:Body Attachment Order 或Writ of Habeas Corpus ad Testificandum)是法院籤發的一種強制性司法令狀,旨在強制要求被告(Defendant)本人必須親自出席法庭訴訟程式。其核心含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1. 強制出庭性質:

    • 當被告無視傳票(Subpoena)或其他法庭命令,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時,法院可籤發此令狀。它超越了普通的傳喚,具有直接的強制力。
    • 其目的是确保被告到庭,保障訴訟程式(尤其是刑事審判或關鍵聽證)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權威和程式的完整性。來源: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出版物。
  2. 執行方式:

    • 該令狀通常指令執法機關(如法警/Sheriff)逮捕(Arrest)或拘押(Custody)被告,并将其押解至法庭(Produce the Defendant in Court)。
    • 執行後,被告處于法院的監管之下,直至出庭義務履行完畢或法院另有命令。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相關條目。
  3. 適用場景:

    • 刑事審判:确保被告接受審判,特别是在保釋期間脫逃或無視出庭命令時。
    • 關鍵聽證:如量刑聽證(Sentencing Hearing)、撤銷緩刑/假釋聽證(Revocation Hearing)等,被告的親自到場對程式公正至關重要。
    • 民事藐視法庭:當被告因不遵守法庭命令(如支付撫養費、履行合同義務)而被認定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且需其親自出庭解釋或接受處罰時。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及州法院實踐指南。
  4. 法律依據與目的:

    • 該令狀的法律基礎在于法院固有的權力(Inherent Power)和成文法授權,旨在維護司法程式的嚴肅性、确保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的到庭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以及保障法庭命令的有效執行。
    • 在英美法系中,其根源可追溯至普通法中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範疇,特别是用于“為作證而提出被押者”的令狀(Habeas Corpus ad Testificandum)。來源:英美法系司法令狀曆史及發展研究文獻。
  5. 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 區别于逮捕令(Arrest Warrant):逮捕令主要基于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懷疑某人犯罪而籤發,以啟動刑事追訴或執行已判刑罰。迫使出庭令則主要針對已處于訴訟中但拒不到庭的被告,核心目的是強制其出庭而非啟動新指控。
    • 區别于傳票(Subpoena):傳票是要求某人出庭作證或提供文件的命令,違反傳票可能導緻罰款或監禁(需經藐視法庭程式),但迫使出庭令是更直接的強制到庭手段,通常伴隨逮捕。來源:比較法視野下的司法令狀制度研究。

迫使被告親自出庭令是司法機關在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為維護訴訟程式、保障司法權威而籤發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令狀。它授權執法機關逮捕被告并将其押解至法庭,确保其親自參與必要的訴訟活動。該令狀體現了法庭命令的強制性和司法程式的不可抗拒性。

網絡擴展解釋

“迫使被告親自出庭令”是法律程式中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司法命令,其含義和背景可結合以下要點解釋:

  1. 基本定義
    該令狀由法院籤發,要求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參與訴訟程式,不得以代理人替代。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法律強制力确保被告履行出庭義務,保障司法程式的正常進行。

  2. 法律效力與作用

    • 強制性:若被告拒絕遵守,可能面臨拘傳、罰款甚至藐視法庭罪等後果。
    • 適用場景:通常在普通傳票(如傳召出庭令狀 Writ of Subpoena)無效時使用,屬于更嚴厲的司法措施。
  3. 術語構成解析

    • “迫使”:指通過法律權威或強制手段施壓,源自“以武力或社會壓力促使”的語義。
    • “親自出庭”:強調被告本人到場,排除委托他人代理的可能,以确保法庭直接審查或執行程式。
  4. 相關法律概念
    該令狀在英文中對應 peremptory writ,與“強制出庭”(mandatory appearance)屬于同類概念,但區别于一般傳票(subpoena)的傳喚性質。

  5. 實際應用
    常見于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中,當被告存在逃避訴訟風險時,法院通過此令狀強化司法權威,例如在證人拒不出庭或被告隱匿的情況下。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款,可參考法院文書或專業法律數據庫進一步查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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