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破産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ccountant in bankruptcy; receiver in bankruptcy; trustee
trustee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專業解析
破産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指在破産程式中被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全面負責破産財産的管理、清算、分配以及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獨立專業機構或個人。其核心職責是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确保破産程式依法高效進行。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四條,破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 接管債務人財産:全面接收債務人的資産、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
- 財産管理與處分:負責破産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賣及分配。
- 債權審查與确認: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并編制債權表。
-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處理破産程式中的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 提交清算報告: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
二、資格要求與任命方式
破産管理人需具備法律或會計專業資質,通常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個人也可在特定條件下被指定。法院根據專業能力、執業經驗、信用記錄等綜合評估後任命,并接受債權人會議監督(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三、中英文術語對照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6/56b1a8b3b9924217b284e73d2d324e80.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0.html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管理人是企業破産程式中的核心角色,其定義、職責及角色定位如下:
一、基本定義
破産管理人是指在法院指揮和監督下,全面接管破産企業并負責財産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個人。根據我國《企業破産法》,其也被稱為“破産清算組”,可由清算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擔任。
二、主要職責
- 接管與調查
全面接收債務人的財産、印章、賬簿等資料,并調查財産狀況制作報告。
- 日常管理
決定内部管理事務、日常開支,并在首次債權人會議前決定是否繼續營業。
- 財産處置
管理和處分財産,包括追回流失資産、處理易損物品等。
- 法律代表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式,并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 執行監督
落實債權人會議決議或法院決定,必要時申請變更執行方案。
三、角色定位
管理人兼具多重角色:
- 組織者:統籌破産程式,如通知債權人、組織會議;
- 決策者:處理日常經營及緊急事務;
- 裁判者:審查債權、取回權等申請;
- 執行者:嚴格實施債權人會議或法院的決議。
四、選任方式
法院通過三種途徑指定管理人:
- 隨機選定(如搖號);
- 競争選任(擇優選拔);
- 債權人推薦。
補充說明
管理人需保持獨立性,其報酬由法院确定,債權人可提出異議。設立目的是解決法院處理私法事務的局限性,确保破産程式高效公正。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實務案例,可參考《企業破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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