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nkrupt director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president
【經】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 chairman of the board; chief executive
managing director; president; top executive
中文術語:破産董事長(Pòchǎn dǒngshìzhǎng)
英文對應:Bankrupt Chairman/Director
指在企業進入破産程式(如重整、清算)時,仍擔任董事長職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職責從常規經營轉為配合破産管理人工作,并需對企業破産前的經營決策承擔法律責任。
破産程式啟動後,董事長喪失財産處置權,重大決策需經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批準(依據《企業破産法》第15條)。
必須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賬冊、印章,并如實陳述資産狀況(《企業破産法》第15條)。
Bankrupt Chairman 在 Black's Law Dictionary 中的定義為:
"A corporate director presiding over a company undergoing insolvency proceedings, with fiduciary duties shifting to creditor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189)
參考文獻來源:
“破産董事長”這一表述需從“破産”和“董事長”兩個維度綜合理解,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破産指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通過法律程式清理債務或重整。破産程式包括清算、重整等,旨在公平清償債務或挽救企業。
董事長作為公司最高管理者,主要職責包括:
限制條件:若董事長曾因管理失職導緻企業破産,且負有個人責任,則3年内不得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或高管。
該表述通常指公司進入破産程式時的董事長,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破産董事長”主要指公司破産程式中的董事長,其核心在于公司經營失敗的法律狀态及董事長在此過程中的職責與責任。具體責任需結合《公司法》《企業破産法》及實際行為判定。如需進一步了解破産流程或責任認定,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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