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ue influence
“不當威逼”是法律術語,指通過不合理的威脅手段迫使他人違背自身意願采取行動的行為。其核心構成要素包含三點:施壓方存在明确的威脅意圖、威脅内容具有非法性或不合理性、受迫方因威脅産生實質性恐懼并被迫服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improper coercion”或“unlawful duress”,強調威脅手段超出法律允許範圍這一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強制他人行為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其中“威脅”要件需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duress”定義為“非法壓力迫使某人實施本不會實施的行為”,特别指出當威脅涉及身體傷害、財産損害或濫用法律程式時構成違法。
在法律實踐中,“不當威逼”的認定标準包括:①威脅内容違反公序良俗(如以揭發隱私要挾籤訂合同)②威脅程度超出社會容忍限度(如以輕微違約行為威脅重大利益)③威脅與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175條指出,當威脅“剝奪對方合理選擇”且“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時,受迫方可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不當威逼”指使用不合法、不合理或超出正當範圍的威逼手段強迫他人。以下為詳細解析:
核心概念
與相關詞的區别
典型場景
法律與道德邊界
我國《刑法》中雖無“不當威逼”直接條款,但類似行為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道德層面則強調對個人自主權的侵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案例或曆史語境中的使用,可查閱《宋書》《紅樓夢》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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