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andalize
destroy; spoil; ruin; demolish; wreck; sabotage; destruction; subversion
torpedo; wreckage
【計】 blow-up
【醫】 destruction
【經】 baffled; breach of confidence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破壞財産"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以物理手段對他人或公共財物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其核心構成包含三個要素:主觀故意性、客觀破壞行為及財産價值減損。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roperty damage"或"destruction of property",具體適用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定義。
在法律界定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明确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列為刑事犯罪,規定當損失金額達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或存在特别嚴重情節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普通法體系中,英國《1971年刑事損害法案》(Criminal Damage Act 1971)将類似行為定義為"未經合法理由損毀他人財産",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跨文化語義對比顯示,漢語概念更強調行為後果的物理形态改變,而英語術語"property damage"在司法實踐中涵蓋範圍更廣,包括但不限于:塗鴉(vandalism)、縱火(arson)等非接觸性破壞形式。這種語義差異在《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第1186條有詳細詞義辨析。
賠償标準方面,依據《民法典》第1184條,損失計算需按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專業評估确定。實務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5000元為刑事立案起點。
“破壞財産”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故意損毀或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及司法實踐的解釋:
破壞財産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使其價值或效用全部或部分喪失的行為。具體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自法律條文及實務解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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