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ulter
"不出庭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未按法定程式參與庭審的當事人或證人,其法律地位及後果在不同司法體系中具有明确界定。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為"non-appearing party",在普通法系中可能構成"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的基礎(《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在刑事訴訟領域,《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被告人逃避審判且已掌握充分證據的,可進行缺席審判程式。此類程式適用于特别重大賄賂犯罪及恐怖活動犯罪等特定案件,體現了實體公正與程式效率的平衡原則。
比較法視野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5同樣确立了被告未應訴時的缺席判決制度,但要求原告必須完成訴狀送達的法定程式。這種跨法系的制度共性凸顯了現代司法體系對訴訟參與義務的普遍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知識,“不出庭者”通常指在訴訟程式中,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按時到庭參與審理的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以下從不同角度解析該詞的法律含義及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以下情況可視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
古漢語中“不庭”指不朝拜君主或叛逆行為(如《莊子》中“三月不庭”),與現代法律術語含義不同()。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處理程式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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