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ulter
"不出庭者"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未按法定程序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或证人,其法律地位及后果在不同司法体系中具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若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该术语对应的英文法律概念为"non-appearing party",在普通法系中可能构成"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的基础(《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
在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被告人逃避审判且已掌握充分证据的,可进行缺席审判程序。此类程序适用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平衡原则。
比较法视野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55同样确立了被告未应诉时的缺席判决制度,但要求原告必须完成诉状送达的法定程序。这种跨法系的制度共性凸显了现代司法体系对诉讼参与义务的普遍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不出庭者”通常指在诉讼程序中,经法院合法传唤但未按时到庭参与审理的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以下从不同角度解析该词的法律含义及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以下情况可视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古汉语中“不庭”指不朝拜君主或叛逆行为(如《庄子》中“三月不庭”),与现代法律术语含义不同()。
如需了解具体案件处理程序或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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