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uper
【法】 have-not; pauper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貧民救濟稅(Poor Rate)是英國曆史上為實施《濟貧法》而設立的地方稅種,主要用于資助教區内的貧困人口救濟事務。該稅種最早可追溯至16世紀都铎王朝時期,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正式确立其法律地位,要求各教區向房産所有者征收基于房産價值的年度稅款。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
術語構成
"Poor Relief Tax"由"poor relief"(貧民救濟)和"tax"(稅)組成,對應中文術語精準傳達了"通過稅收實現社會救濟"的核心内涵。該表述在《牛津法律術語詞典》中被定義為"地方當局為執行濟貧義務而課征的財産稅"。
征收機制
稅基為不動産年度租金價值,稅率由教區監督官根據年度救濟需求确定,具有顯著的地方自治特征。據《英國財政檔案》記載,18世紀倫敦某些教區稅率可達房産價值的20%。
曆史演變
1834年《新濟貧法》将其更名為"Union Charge",建立跨教區的征稅聯盟。該制度持續至1948年《國民救濟法》廢止,轉型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影響
作為最早的社會保障稅種,它奠定了"納稅權利與救濟義務對等"原則,但《劍橋英國社會史》指出其執行過程中存在教區排斥外來貧民的現象。
“貧民救濟稅”通常指英國曆史上實施的濟貧稅(Poor Relief Tax),是政府為救助貧困人口而強制征收的專項稅。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濟貧稅起源于英國都铎王朝時期(16世紀),是圈地運動導緻大量農民失去土地、貧困問題加劇後的應對措施。政府通過《濟貧法》将原本由教會主導的慈善救濟轉變為制度化稅收,标志着英國稅收功能從單純獲取財政收入轉向社會治理。
盡管濟貧稅緩解了部分社會矛盾,但其累退性(低收入者稅負更重)和地區差異導緻公平性受質疑。例如,農業地區因依賴土地,稅負壓力顯著高于工商業發達地區。
濟貧稅是英國應對早期資本主義社會問題的關鍵政策,兼具扶貧與稅收改革的雙重意義,但也暴露了早期福利制度的局限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濟貧法》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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