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stamentary power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立遺囑的權力(Right to Make a Will),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個人財産的權利。該權力在漢英法律語境下的核心含義及要素如下:
中文“立遺囑的權力”對應英文“Testamentary Capacity” 或“Right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指自然人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依自主意志訂立遺囑,指定遺産分配方式的權利。其核心包含:
立遺囑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Full Capacity),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況健全,能理解遺囑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3條明确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
遺囑内容必須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Genuine Intention),排除欺詐、脅迫等情形。英美法系稱為“sound mind and memory”(心智健全)。
自然人有權自主決定遺産分配對象、份額及方式(Freedom of Testation),但受限于“特留份”制度(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大陸法系(如中國)要求遺囑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需為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民法典》第1141條);英美法系(如英國)通過《繼承法(家庭和受撫養人條款)》(Inheritance Act 1975)允許特定親屬申請遺産合理份額。
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書、代書、公證遺囑),否則無效。英國《遺囑法1837》(Wills Act 1837)第9條要求遺囑人籤字及兩名見證人在場。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明确“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修訂版)。
英美法中的“Testamentary Freedom”受社會政策制約,如新西蘭《遺囑促進法案》要求保障配偶及子女權益。
精神評估标準參考《精神障礙者遺囑能力鑒定指南》(中國司法鑒定協會2023年)。
注:法律條文引用來源為現行有效法規及權威學術文獻,具體條款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www.npc.gov.cn)或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數據庫查詢。
根據相關法律及解釋,立遺囑的權力(或稱遺囑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在生前通過訂立遺囑自主決定其個人財産死後歸屬的法定權利。以下從法律依據、權利内容、限制條件等方面詳細說明:
自主處分財産
變更與撤銷權
遺囑人在生前可隨時修改或撤銷已立遺囑,以適應意願變化或新情況。
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委托他人确保遺囑内容執行,避免遺産分配糾紛。
財産範圍限制
僅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産,不得涉及共有財産中他人份額(如夫妻共同財産中配偶部分)。
主體資格限制
立遺囑的權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體現了對個人財産處分自由的尊重。行使該權利時需确保内容合法、形式合規,并反映真實意願。若需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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