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民救濟法英文解釋翻譯、貧民救濟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oor law
分詞翻譯:
貧民的英語翻譯:
pauper
【法】 have-not; pauper
救濟的英語翻譯: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貧民救濟法"(Poor Relief Act)通常特指英國曆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1601年伊貧民救濟法》(Elizabethan Poor Law of 1601)。該法案是英國濟貧制度的奠基性法律,其核心内容和曆史意義可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原則
- 中文術語: 貧民救濟法
- 英文對應: Poor Relief Act / Elizabethan Poor Law (of 1601)
- 核心含義: 指由政府(此處指英格蘭)制定,旨在為無法自給自足的貧困人口(如老人、病人、孤兒、有勞動能力的失業者)提供基本救濟和安置的法律框架。
- 核心原則:
- 屬地救濟責任: 規定每個教區(Parish)有法律責任籌集資金并救濟本教區内的合法貧民(“settled” poor)。這是該法最核心且影響深遠的原則。
- 分類救濟: 根據貧民的不同情況提供差異化救濟:
- 有勞動能力者: 提供工作(如習藝所/Workhouse);拒絕工作者可能受罰。
- 無勞動能力者(老弱病殘): 提供院外救濟或安置。
- 孤兒棄兒: 安排學徒或收養。
二、曆史背景與實施機制
- 頒布背景: 為解決16世紀圈地運動、宗教改革解散修道院等導緻的社會動蕩和貧困加劇問題,整合了之前零散的濟貧法規。
- 實施主體: 地方教區是執行主體。由教區執事(Overseers of the Poor)負責征收濟貧稅(Poor Rate)、評估需求、分發救濟金或物資、管理習藝所。
- 資金來源: 主要通過對教區内有産者征收地方稅(濟貧稅)籌集。
三、影響與遺産
- 制度奠基: 确立了國家(通過地方政府)對貧困負有責任的觀念,建立了首個全國性、稅收支持的公共濟貧體系,是現代福利國家的雛形之一。
- 深遠影響: 其“屬地救濟”原則深刻影響了英國乃至其他國家的社會政策數百年,直至1834年《新濟貧法》對其進行重大改革。
- 文化象征: “貧民救濟法”或“伊麗莎白濟貧法”已成為特定曆史時期英國社會政策和貧困治理的代名詞。
引用參考來源:
- (提供法案基礎框架與原則的權威描述)
- (闡釋法案的曆史背景與具體救濟措施)
- (分析該法案對現代社會政策的長遠影響)
網絡擴展解釋
“貧民救濟法”主要指英國曆史上為解決貧困問題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尤其是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曆史背景
16-17世紀英國圈地運動導緻大量農民失去土地,流民和貧困人口激增,社會動蕩加劇。為穩定統治,英國政府逐步通過立法介入貧困救濟。
二、核心内容
-
救濟原則
首次承認政府有責任救濟貧民,建立以教區為單位的救濟體系,征收濟貧稅并設立治安法官管理。
-
分類救濟
- 老弱病殘:居家接受救濟
- 兒童:寄養或成為學徒
- 流浪者:強制勞動或關入習藝所。
三、重要演變
- 1662年《住所法》:限制貧民隻能在原教區申請救濟。
- 1795年标準:規定最低工資補貼,低于标準者可獲差額補助。
- 1834年新濟貧法:取消戶外救濟,健康失業者必須進入條件嚴苛的習藝所勞動。
四、曆史意義
- 标志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救濟責任。
- 為後續福利國家制度奠定基礎,但也因嚴苛條款引發争議(如習藝所被稱為“窮人的監獄”)。
該法律體系持續至1948年,最終被英國現代福利制度取代。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英國濟貧法相關曆史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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