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e by mark or brand
base on; depend on; evidence; in the name of; lean on; rely on
plate with trademark
express; fame; famous; first name; firstname; forename; reputation
【法】 praenomen
merchandise; marketing; bargain; buying and selling; trade; transaction
【經】 bargain; 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 handle
憑商标牌名買賣(英文: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特定交易方式,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特定的、已在市場建立聲譽的商标(Brand)或牌名(Trade Mark)作為确定商品品質和交易條件的主要依據,而非詳細列明商品的規格級或标準。其核心在于商标或品牌本身代表了商品的質量、信譽和特定屬性,買方基于對該品牌的高度信任而進行采購。
以品牌信譽替代品質描述
買方信任特定商标所代表的品質一緻性、工藝水平和市場聲譽,因此無需在合同中詳盡描述商品的物理規格、化學成分等細節。例如,購買“蘋果手機”即默認接受其品牌所承諾的設計、性能和售後服務标準。
(來源: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精神體現
簡化交易流程,降低談判成本
買賣雙方無需就複雜的品質條款反複磋商,尤其適用于标準化程度高、品牌認知度強的商品(如奢侈品、電子産品、知名日化品)。合同僅需明确商标名稱、型號和數量即可。
(來源: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便利化協定》案例分析
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
賣方需保證所供商品符合該商标在市場上公認的品質特征。若商品實際質量與品牌承諾嚴重不符(如假冒僞劣),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索賠。商标所有權人(品牌方)對産品質量負有最終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57條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
(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品牌價值評估指南
權威定義參考: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Sale by Brand" 指"依據品牌而非具體規格進行的買賣,品牌即品質擔保"。中國《合同法》第61條亦認可"以通用标準或特定标記确定質量"的交易形式。
“憑商标牌名買賣”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交易方式,指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直接以商品的商标或品牌名稱作為質量條款的依據,無需詳細描述規格或提供樣品。以下為詳細解釋:
如需更完整的行業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标谷網、外貿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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