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法學家英文解釋翻譯、平衡法學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quitable jurist
分詞翻譯:
平衡法的英語翻譯: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學的英語翻譯: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家的英語翻譯:
a school of thought; a specialist in certain field; family; home; tame
【法】 home
專業解析
"平衡法學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法律術語,而是對特定類型法學家的描述性稱謂,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平衡法"(通常指衡平法)與"學家"(專家、學者)來理解。以下是基于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釋:
一、 詞源與核心含義
- 平衡法 (Pínghéng Fǎ): 此譯名主要對應英文中的"Equity" 或"Law of Equity"。在英美法系語境下,"Equity" 指區别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套法律規則、原則及司法體系,起源于英國,旨在彌補普通法的僵化與不足,追求個案中的公平正義(Fairness) 與良知(Conscience)。其核心精神是"衡平",即根據具體案情進行靈活裁量,實現實質公正,而非拘泥于形式或先例。
- 學家 (Xuéjiā): 指在某一學科領域有深厚造詣的專家、學者(Jurist, Legal Scholar)。
- 平衡法學家 (Pínghéng Fǎxuéjiā): 因此,該詞指精通衡平法(Equity)原理、規則及其應用的法學專家或學者。他們不僅研究衡平法的曆史發展、理論基礎和經典判例,也關注其在現代法律體系(如信托法、特定履行、禁制令等領域)中的實踐與演變。
二、 核心職能與特點
平衡法學家通常具備以下特質:
- 追求實質公正: 深刻理解衡平法"公平、良心、正義"的核心價值,緻力于在法律框架内尋求最符合個案實質正義的解決方案,而非僅依賴嚴格的法律條文或程式。
- 彌補法律剛性: 關注普通法或其他成文法可能存在的漏洞、不公或僵化之處,運用衡平法的原則(如"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須清白"、"衡平法視應做為已做"等)進行解釋、補充或矯正。
- 跨領域專長: 其研究與實踐常涉及信托(Trusts)、不動産權益(如按揭Mortgage的衡平贖回權)、禁制令(Injunctions)、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糾正錯誤(Rectification)等衡平法救濟措施集中的領域。
三、 現代意義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雖然普通法與衡平法在法院層面已普遍融合(如英國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但衡平法的原則和精神仍深刻影響着司法實踐。平衡法學家的工作在于:
- 傳承與發展: 闡釋衡平法原則的現代適用性,确保其追求實質公正的精神得以延續。
- 解決複雜糾紛: 在處理涉及良心、信任關系或需要靈活救濟的複雜案件(如商業欺詐、不正當得利、保密義務違反等)時,提供關鍵的理論支撐和解決方案。
- 法律體系協調: 促進衡平法原則與成文法、普通法規則的協調統一,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
參考資料來源:
- 英國司法部 - 法律體系簡介 (UK Ministry of Justice - The Justice System) (注:官網提供英國法律體系基礎信息,包含衡平法背景)
- 劍橋詞典 - Equity (法律) 詞條 (Cambridge Dictionary - Equity (Law)) (注:權威詞典對"Equity"作為法律術語的定義)
網絡擴展解釋
“平衡法學家”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法學領域的“平衡”概念來理解。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解釋:
一、基本定義
“平衡法學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equitable jurist(),指在法律領域(尤其是平衡法理論框架下)研究權力、權利或利益平衡關系的學者。這一概念與法學中的“平衡論”密切相關。
二、法學中的“平衡”内涵
-
矛盾雙方的相對平衡
法學中的平衡指矛盾雙方(如公權力與私權利、不同社會利益)在力量上相互制約,達到相對穩定的狀态。這種平衡是動态的、非絕對的()。
-
行政法領域的應用
以羅豪才教授為代表的學者提出“行政法平衡論”,認為現代行政法的核心是平衡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構建穩定的法律秩序()。
三、平衡法學家的研究範疇
- 理論構建:如行政法平衡論體系的建立,涉及法律原則、制度設計等。
- 利益衡量:借鑒利益法學理論,分析不同主體間的利益沖突與協調()。
- 實踐應用:探索如何在立法、司法中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四、相關概念區分
需注意“平衡法”(equity)在普通法系中特指“衡平法”,與我國法學理論中的“平衡論”存在語境差異。平衡法學家的研究更偏向後者,強調法律體系的整體協調性。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學者或案例,可參考行政法領域的平衡論相關文獻(如、7)。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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