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法学家英文解释翻译、平衡法学家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quitable jurist
分词翻译:
平衡法的英语翻译: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学的英语翻译:
imitate; knowledge; learn; mimic; school; study; subject of study
家的英语翻译:
a school of thought; a specialist in certain field; family; home; tame
【法】 home
专业解析
"平衡法学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律术语,而是对特定类型法学家的描述性称谓,其核心含义需结合"平衡法"(通常指衡平法)与"学家"(专家、学者)来理解。以下是基于汉英词典视角的详细解释:
一、 词源与核心含义
- 平衡法 (Pínghéng Fǎ): 此译名主要对应英文中的"Equity" 或"Law of Equity"。在英美法系语境下,"Equity" 指区别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套法律规则、原则及司法体系,起源于英国,旨在弥补普通法的僵化与不足,追求个案中的公平正义(Fairness) 与良知(Conscience)。其核心精神是"衡平",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灵活裁量,实现实质公正,而非拘泥于形式或先例。
- 学家 (Xuéjiā): 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学者(Jurist, Legal Scholar)。
- 平衡法学家 (Pínghéng Fǎxuéjiā): 因此,该词指精通衡平法(Equity)原理、规则及其应用的法学专家或学者。他们不仅研究衡平法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和经典判例,也关注其在现代法律体系(如信托法、特定履行、禁制令等领域)中的实践与演变。
二、 核心职能与特点
平衡法学家通常具备以下特质:
- 追求实质公正: 深刻理解衡平法"公平、良心、正义"的核心价值,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符合个案实质正义的解决方案,而非仅依赖严格的法律条文或程序。
- 弥补法律刚性: 关注普通法或其他成文法可能存在的漏洞、不公或僵化之处,运用衡平法的原则(如"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须清白"、"衡平法视应做为已做"等)进行解释、补充或矫正。
- 跨领域专长: 其研究与实践常涉及信托(Trusts)、不动产权益(如按揭Mortgage的衡平赎回权)、禁制令(Injunctions)、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纠正错误(Rectification)等衡平法救济措施集中的领域。
三、 现代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在法院层面已普遍融合(如英国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但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仍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平衡法学家的工作在于:
- 传承与发展: 阐释衡平法原则的现代适用性,确保其追求实质公正的精神得以延续。
- 解决复杂纠纷: 在处理涉及良心、信任关系或需要灵活救济的复杂案件(如商业欺诈、不正当得利、保密义务违反等)时,提供关键的理论支撑和解决方案。
- 法律体系协调: 促进衡平法原则与成文法、普通法规则的协调统一,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
- 英国司法部 - 法律体系简介 (UK Ministry of Justice - The Justice System) (注:官网提供英国法律体系基础信息,包含衡平法背景)
- 剑桥词典 - Equity (法律) 词条 (Cambridge Dictionary - Equity (Law)) (注:权威词典对"Equity"作为法律术语的定义)
网络扩展解释
“平衡法学家”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法学领域的“平衡”概念来理解。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解释:
一、基本定义
“平衡法学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equitable jurist(),指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平衡法理论框架下)研究权力、权利或利益平衡关系的学者。这一概念与法学中的“平衡论”密切相关。
二、法学中的“平衡”内涵
-
矛盾双方的相对平衡
法学中的平衡指矛盾双方(如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社会利益)在力量上相互制约,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种平衡是动态的、非绝对的()。
-
行政法领域的应用
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行政法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是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稳定的法律秩序()。
三、平衡法学家的研究范畴
- 理论构建:如行政法平衡论体系的建立,涉及法律原则、制度设计等。
- 利益衡量:借鉴利益法学理论,分析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实践应用:探索如何在立法、司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四、相关概念区分
需注意“平衡法”(equity)在普通法系中特指“衡平法”,与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平衡论”存在语境差异。平衡法学家的研究更偏向后者,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
提示:若需了解具体学者或案例,可参考行政法领域的平衡论相关文献(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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