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oppel by equitable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ban; bear; imprison; prohibit; restain oneself; stand; taboo
in reverse; on the contrary; turn over
【醫】 contra-; re-; trans-
character; say; speech; talk; word
平衡法上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衡平法體系中的核心原則之一,其核心在于禁止當事人通過前後矛盾的言行損害他方合法權益。該原則包含三個構成要件:(1) 存在明确的事實陳述或承諾;(2) 相對方基于合理信賴實施了特定行為;(3) 若允許陳述方反悔将導緻明顯不公(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在司法實踐中,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兩種形态:陳述性禁反言(Representation Estoppel)要求事實陳述必須清晰明确,如土地權屬登記中的官方記錄;允諾性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則保護非契約承諾的合理期待,典型案例可見《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條對無償允諾的約束力認定(Westlaw數據庫,REST 2d CONTR § 90)。
該原則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兩重維度:消極效力禁止矛盾行為繼續實施,積極效力則可能強制履行先前承諾。英國最高法院在Crabb v. Arun DC 案中确立,即便缺乏正式合同,基于信賴産生的實質損害仍可觸發衡平救濟(LexisNexis案例庫)。當代發展顯示其適用範圍已擴展至商事仲裁、知識産權許可等新興領域,如世界知識産權組織2020年仲裁規則第35條對誠信原則的強化(WIPO官方文件庫)。
禁止反言原則在衡平法中的内涵可歸納為以下要點:
禁反言(Estoppel)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體系,旨在通過司法幹預實現實質公平。其核心在于:當一方通過言行使他人産生合理信賴并據此行動時,法律禁止該方事後作出與此前言行相矛盾的陳述。該原則與普通法中的禁反言相比,更強調對信賴利益的保護而非形式邏輯。
言行一緻性要求
當事人需對先前在訴訟或交易中的明示/默示行為負責,包括積極作為(如合同承諾)或消極不作為(如默認事實)。
信賴利益保護機制
以丹甯勳爵的定義為典型,強調相對方因信賴該言行已産生實際損失或狀态改變,例如依據承諾進行投資或放棄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防止實質不公的裁量權
法院可基于個案判斷是否適用該原則,重點考量推翻先前言行是否會導緻明顯不公正後果,而非單純拘泥于形式要件。
我國雖未直接引入衡平法禁反言制度,但通過以下方式實現類似功能:
該原則通過司法裁量填補成文法漏洞,體現了衡平法"實現個案正義"的核心價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常結合誠信原則對禁反言規則進行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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