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oppel by equitable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ban; bear; imprison; prohibit; restain oneself; stand; taboo
in reverse; on the contrary; turn over
【医】 contra-; re-; trans-
character; say; speech; talk; word
平衡法上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衡平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禁止当事人通过前后矛盾的言行损害他方合法权益。该原则包含三个构成要件:(1) 存在明确的事实陈述或承诺;(2) 相对方基于合理信赖实施了特定行为;(3) 若允许陈述方反悔将导致明显不公(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两种形态:陈述性禁反言(Representation Estoppel)要求事实陈述必须清晰明确,如土地权属登记中的官方记录;允诺性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则保护非契约承诺的合理期待,典型案例可见《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条对无偿允诺的约束力认定(Westlaw数据库,REST 2d CONTR § 90)。
该原则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两重维度:消极效力禁止矛盾行为继续实施,积极效力则可能强制履行先前承诺。英国最高法院在Crabb v. Arun DC 案中确立,即便缺乏正式合同,基于信赖产生的实质损害仍可触发衡平救济(LexisNexis案例库)。当代发展显示其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商事仲裁、知识产权许可等新兴领域,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0年仲裁规则第35条对诚信原则的强化(WIPO官方文件库)。
禁止反言原则在衡平法中的内涵可归纳为以下要点:
禁反言(Estoppel)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体系,旨在通过司法干预实现实质公平。其核心在于:当一方通过言行使他人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行动时,法律禁止该方事后作出与此前言行相矛盾的陈述。该原则与普通法中的禁反言相比,更强调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非形式逻辑。
言行一致性要求
当事人需对先前在诉讼或交易中的明示/默示行为负责,包括积极作为(如合同承诺)或消极不作为(如默认事实)。
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以丹宁勋爵的定义为典型,强调相对方因信赖该言行已产生实际损失或状态改变,例如依据承诺进行投资或放弃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防止实质不公的裁量权
法院可基于个案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重点考量推翻先前言行是否会导致明显不公正后果,而非单纯拘泥于形式要件。
我国虽未直接引入衡平法禁反言制度,但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类似功能:
该原则通过司法裁量填补成文法漏洞,体现了衡平法"实现个案正义"的核心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常结合诚信原则对禁反言规则进行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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