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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法理由英文解釋翻譯、平衡法理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quitable grounds

分詞翻譯:

平衡法的英語翻譯: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理由的英語翻譯:

reason; excuse; sake
【醫】 ground
【經】 justification

專業解析

平衡法理由(Equitable Grounds)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在衡平法(Equity)框架下,法院基于公平、正義原則而非嚴格法律條文作出裁判的依據。其核心在于彌補普通法(Common Law)的剛性缺陷,通過靈活裁判實現個案公正。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1. 漢英對照釋義

    • 平衡法:對應英文"Equity",指區别于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起源于英國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旨在修正普通法的形式主義弊端。
    • 理由:即"Grounds",指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原則或法律基礎。

      合并釋義:平衡法理由指"基于衡平法原則(如公平、良心、禁止權利濫用)而支持某項訴訟請求或抗辯的法律依據"。

  2. 法律功能

    當普通法救濟(如金錢賠償)無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時,衡平法可提供以下救濟理由:

    • 禁令(Injunction):制止侵權行為(如阻止環境污染);
    • 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強制違約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房屋買賣);
    • 信托推定(Constructive Trust):防止不當得利(如侵占他人財産後的返還義務)。

二、典型適用場景與原則

  1. "衡平法不允許無救濟的權利"(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

    當普通法未規定救濟途徑時,衡平法可創設新救濟方式。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中,即使普通法無明文禁止,法院可依衡平法理由頒發禁令。

  2. "清潔之手原則"(Clean Hands Doctrine)

    當事人自身行為必須公正(如無欺詐、隱瞞),否則無法獲得衡平法救濟。

    :在合同糾紛中,若原告隱瞞關鍵信息,法院可拒絕其實際履行請求。

  3. "平衡法注重實質而非形式"(Equity looks to intent rather than form)

    法院優先考察當事人真實意圖,而非拘泥于書面文件字面含義。

    :口頭信托協議若符合實質要件,可被衡平法承認效力。


三、權威文獻與法律依據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平衡法理由"為:"在衡平法院提起訴訟或抗辯的依據,如欺詐、錯誤、意外事件等"(參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頁)。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明确"equitable grounds"需滿足兩大要件:

    • 存在普通法救濟不足的情形;
    • 符合衡平法基本原則(如公平、良心、公共利益)。
  3. 經典判例參考

    • Penn v Lord Baltimore (1750):确立衡平法院可管轄跨殖民地土地糾紛,突破普通法地域限制;
    • Boardman v Phipps (1967):依據衡平法理由判決受托人返還篡取的公司機會收益。

四、與中國法的比較視角

我國雖無獨立衡平法體系,但類似原則已融入立法:

來源說明: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Garner, B. A. (201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 Thomson Reuters.

Hudson, A. (2021). Equity and Trusts, 10th ed., Routledge.

網絡擴展解釋

平衡法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其核心“理由”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主要解釋及依據:

一、法律領域(衡平法)

平衡法(Equity)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分支,與普通法并行。其核心理由包括:

  1. 彌補普通法的不足:當普通法因嚴格規則導緻不公時,衡平法以“公平、正義、良心”為原則進行修正。
  2. 優先適用性: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沖突時,衡平法優先,确保個案公正。
  3. 曆史背景:源于14世紀英國,因普通法程式僵化,無法滿足複雜社會需求,需通過衡平法院實現實質正義。

二、金融領域

  1. 外彙平衡法

    • 理由:通過匹配外币流入與流出的币種、金額和時間,降低彙率波動風險。
    • 局限性:中小企業因交易規模小、币種單一,較難實現完全平衡。
  2. 投資組合平衡法

    • 理由:通過資産配置優化風險收益比,結合投資者風險偏好與目标,尋求長期穩定回報。

三、管理領域

應用于項目管理、資源分配等場景,其理由包括:

  1. 資源優化:調整人力、財力等要素的分配,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
  2. 風險控制:通過平衡不同環節的投入與産出,降低系統性風險。

平衡法的核心邏輯均圍繞“動态調整以實現最優狀态”展開,法律領域強調公平與正義,金融領域側重風險對沖,管理領域注重資源效率。具體應用需結合場景選擇策略。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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