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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之回避英文解釋翻譯、陪審員之回避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llenge of juror

分詞翻譯:

陪審員的英語翻譯: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之的英語翻譯: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回避的英語翻譯: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專業解析

陪審員之回避的法律解釋及漢英對照分析

在司法體系中,“陪審員之回避”指因法定事由或合理懷疑,當事人申請排除特定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程式。該制度旨在保障審判公正性,避免利益沖突或偏見影響判決結果。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回避”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cusal”(主動回避)或“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回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當事人可基于陪審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等理由申請回避。類似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稱為“voir dire”,即通過詢問篩選陪審員以确保中立性。

二、回避類型與適用情形

  1. 法定回避(Mandatory Recusal):陪審員與案件存在直接利益關聯(如親屬關系、經濟利益),必須主動回避。
  2. 申請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當事人無需說明理由即可要求排除陪審員,但次數受法律限制。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允許每方當事人行使3次無因回避權(《聯邦刑事訴訟規則》Rule 24(b))。

三、程式與審查标準

回避申請需以書面形式提交,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審查。若理由成立,法院應更換陪審員并記錄在案。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明确列舉了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四、中外制度對比

中國實行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的參審制,回避制度更強調法定事由;而英美陪審團制側重通過庭選程式(voir dire)排除潛在偏見,當事人可行使無因回避權。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
  2. 《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Rule 24(b)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和解釋,“陪審員之回避”是指在司法程式中,陪審員因與案件存在特定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時,依法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回避的定義

回避是司法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陪審員因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性時,主動或依申請退出案件審理的行為。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陪審員法》等規定,陪審員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1. 身份關聯: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利害關系: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益關系;
  3. 過往參與:曾擔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角色;
  4. 其他關系:與當事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如師生、同事等)。

三、回避的方式

  1. 自行回避:陪審員主動提出退出案件審理;
  2. 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陪審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時,可向法院申請。

四、回避的程式要求

五、回避的意義

通過排除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因素,确保司法程式的客觀性和公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47條、《人民陪審員法》第18條等法律依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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