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llenge of juror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陪審員之回避的法律解釋及漢英對照分析
在司法體系中,“陪審員之回避”指因法定事由或合理懷疑,當事人申請排除特定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程式。該制度旨在保障審判公正性,避免利益沖突或偏見影響判決結果。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回避”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cusal”(主動回避)或“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回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當事人可基于陪審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等理由申請回避。類似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稱為“voir dire”,即通過詢問篩選陪審員以确保中立性。
二、回避類型與適用情形
三、程式與審查标準
回避申請需以書面形式提交,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審查。若理由成立,法院應更換陪審員并記錄在案。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明确列舉了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四、中外制度對比
中國實行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的參審制,回避制度更強調法定事由;而英美陪審團制側重通過庭選程式(voir dire)排除潛在偏見,當事人可行使無因回避權。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和解釋,“陪審員之回避”是指在司法程式中,陪審員因與案件存在特定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時,依法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回避是司法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陪審員因與案件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性時,主動或依申請退出案件審理的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陪審員法》等規定,陪審員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通過排除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因素,确保司法程式的客觀性和公信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47條、《人民陪審員法》第18條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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