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llenge of juror
juror; jury; venireman
【医】 jury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经】 avoidance
陪审员之回避的法律解释及汉英对照分析
在司法体系中,“陪审员之回避”指因法定事由或合理怀疑,当事人申请排除特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该制度旨在保障审判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或偏见影响判决结果。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回避”对应的英文术语为“recusal”(主动回避)或“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当事人可基于陪审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理由申请回避。类似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称为“voir dire”,即通过询问筛选陪审员以确保中立性。
二、回避类型与适用情形
三、程序与审查标准
回避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审查。若理由成立,法院应更换陪审员并记录在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列举了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四、中外制度对比
中国实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的参审制,回避制度更强调法定事由;而英美陪审团制侧重通过庭选程序(voir dire)排除潜在偏见,当事人可行使无因回避权。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和解释,“陪审员之回避”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陪审员因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依法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回避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陪审员因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主动或依申请退出案件审理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规定,陪审员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通过排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确保司法程序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7条、《人民陪审员法》第18条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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