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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約束主義英文解釋翻譯、判例約束主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

分詞翻譯:

判例的英語翻譯:

legal precedent; prejudication
【法】 example of judgment; guiding judicial decision; instance of judgment
judicial practice; judicial precedent; leading case; legal precedent
precedent; prejudication

約束的英語翻譯:

engage oneself to; restrict; bind; hold in; restrain; tie; tutor; wrap
【計】 constraint
【醫】 bridle; restraint
【經】 restraint; restrict

主義的英語翻譯:

creed; ism; principle
【法】 doctrine

專業解析

判例約束主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對應Binding Precedent 或更核心的原則Stare Decisis。其核心含義是指:在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義務遵循其上級法院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同級法院在先前類似案件(即“判例”)中确立的法律原則和判決理由。

詳細解釋如下:

  1. 術語對照與核心概念 (Terminology & Core Concept)

    • 判例約束主義 (Binding Precedent /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 該術語強調“判例”(即先前生效的司法判決)對後續案件的“約束”力。“主義”表明這是一項基礎性的法律原則或制度。
    • 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這是判例約束主義的核心拉丁語表述,直譯為“遵循已決事項”。它要求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遵循先前确立的法律原則,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可預測性和一緻性。
    • 判例法 (Case Law / Judge-made Law): 判例約束主義是判例法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制度基礎。通過遵循先例,法院的判決累積起來,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體系。
  2. 運作機制與關鍵要素 (Operation & Key Elements)

    • 等級制度 (Court Hierarchy): 判例的約束力強度主要取決于法院的等級。通常,上級法院(如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同級法院的判決通常具有強烈的說服力,但在嚴格意義上可能不具絕對約束力(不同司法管轄區有差異)。
    • 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這是判例中具有約束力的核心部分。它指法院在判決該具體案件時,為解決争議點所必需依據的法律推理和原則。後續法院必須遵循的是判例中的 ratio decidendi
    • 附帶意見 (Obiter Dictum): 指法官在判決中發表的非核心、非決定性的評論或意見。這些意見不具有約束力,但可能具有說服力(Persuasive Authority),可被後續法院參考。
    • 區分事實 (Distinguishing): 後續法院若想避免遵循某個先例,通常會嘗試證明當前案件的關鍵事實與先例存在實質性不同,因此該先例的 ratio decidendi 不適用于本案。
    • 推翻先例 (Overruling): 通常隻有更高級别的法院(或有時同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推翻(Overrule)一個先例,宣布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通常發生在社會條件或法律理解發生重大變化時。
  3. 法律意義與目的 (Legal Significance & Purpose)

    • 法律确定性與可預測性 (Legal Certainty & Predictability): 使公民、律師和法官能夠根據已有的判例預測類似案件的可能結果。
    • 司法效率 (Judicial Efficiency): 避免法院在每個案件中重複考慮相同的法律問題。
    • 平等對待 (Equal Treatment): 确保類似案件得到類似處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律的漸進發展 (Incremental Development of Law): 允許法律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判決逐步適應社會變化,而非僅依賴立法機關的成文法修改。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網絡擴展解釋

判例約束主義是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原則,特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遵循先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先例(即“遵循先例原則”),其核心概念與實施方式如下:

  1. 定義與核心
    判例約束主義(英文: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強調司法判決的連續性和一緻性。它的核心是“類似案件類似處理”,通過遵循先例确保法律適用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例如,若某法院對特定案件作出判決,未來同級或下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中需援引該判例作為依據。

  2. 法系差異

    • 普通法系(如英美法系):判例是正式法律淵源,具有強制約束力。例如,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 大陸法系(如中國、德國):判例通常僅作為審判參考,無正式法律效力。中國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雖不強制適用,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3. 作用與争議

    • 優勢:減少司法隨意性,提升法律統一性。
    • 争議:過度依賴可能阻礙法律適應社會變化,需通過“區分技術”或推翻舊例實現靈活性。

示例:在普通法國家,若某合同糾紛的判決成為先例,後續同類案件需據此裁決;而在大陸法國家,類似判例僅作為法官論證的輔助依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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