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in judgment; principal sentence; text of the judgment
判決主文(Judgment Operative Part)指法院裁判文書中載明案件最終處理決定的核心部分,具有明确當事人權利義務及法律效力的終局性裁定。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判決主文是裁判文書的核心結論,記載法院對訴訟标的的最終裁決結果,包括當事人勝敗訴認定、具體履行義務(如賠償金額、行為禁止)及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判決書必須包含主文,其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在英美法系中,"Operative Part" 或"Dispositive Part" 為直接對應概念,特指判決中明确救濟措施、責任分配的關鍵段落(例:"The operative part of the judgment ordered the defendant to pay damages.")。區别于"Reasons"(裁判理由),主文需單獨列示,體現裁判終局性(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Identification of Parties
明确原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laintiff/Defendant; Appellant/Responde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djudication
如:被告支付賠償金(Defendan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Legal Basis Citation
援引實體法及程式法條款(例:Pursuant to Article XX of the Contract Law)。
Performance Method and Deadline
如:十日内履行(Perform within ten days)。
術語來源說明:法律術語英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律術語英譯規範》,相關定義與《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保持一緻。
判決主文是法院在判決書中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出的最終結論性裁決,即“判決如下”之後的具體判項内容。其核心特點和要點如下:
一、定義與定位 判決主文是判決書的核心執行依據,僅包含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處理結果(如支持/駁回請求、金額判定等),具有強制執行力。與之相對的“本院認為”部分屬于判決理由,僅用于事實和法律論證,不可作為執行依據。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判決書必須明确記載判決結果(即主文),并包含案由、争議事實、法律適用、訴訟費用分擔、上訴指引等要素。但主文特指判項部分,其他内容屬于輔助說明。
三、格式特征 主文通常位于判決書末尾,以“判決如下”為引導語,分條列明具體裁決内容。例如:
四、執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強調,執行機關僅能依據主文内容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援引判決理由中的論述作為執行依據。若主文表述模糊,需通過法律程式補正。
五、與判決理由的區别 • 主文:結論性判項,可執行; • 理由:事實認定、法律分析,不可執行。
注:部分網頁将主文範圍擴大至事實認定部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解釋存在差異,建議以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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