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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容推翻英文解釋翻譯、判決不容推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toppel by judgment

分詞翻譯: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不容的英語翻譯:

not allow

推翻的英語翻譯:

overthrow; cast down; cancel; overset; overturn; pull down; repudiate; topple
【法】 overcome; overturn; subvert

專業解析

"判決不容推翻"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中文表述,其核心在于強調司法判決的終局性和不可隨意更改性。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的角度,可以詳細解釋如下:

一、 核心含義 (Core Meaning)

二、 法律内涵與體現 (Legal Connotation and Manifestation)

  1. 法律效力層面 (Legal Effect):

    • 既判力 (Res Judicata): 這是“判決不容推翻”最重要的法理基礎。它指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和法院産生的約束力,要求同一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标的、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訴訟(一事不再理),後訴法院也應受前訴生效判決的約束。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關于生效判決、裁定效力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法學理論中既判力原則)。
    • 執行力 (Enforceability): 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判決确定的義務,否則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建立在判決效力穩固、不容隨意推翻的基礎上。
  2. 程式保障層面 (Procedural Safeguards):

    • 上訴制度 (Appeal System): 法律賦予當事人對未生效判決(一審判決)的上訴權,由上級法院審查。這是對可能錯誤判決的主要糾正途徑。但上訴期屆滿未上訴或上訴後維持原判的,判決即生效。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關于上訴權及期限的規定)。
    • 審判監督程式 (再審程式) (Retrial Procedure): 這是對已生效判決的特殊救濟程式,啟動條件極其嚴格(如發現新證據、原判依據被撤銷、審判人員貪贓枉法等),旨在糾正重大錯誤,而非隨意推翻生效判決。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關于再審啟動條件的規定)。這個程式的存在本身也反襯了生效判決“不容推翻”的常态。
  3. 司法權威層面 (Judicial Authority):

    • “判決不容推翻”是司法終局性原則的體現,是維護法律穩定性、社會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判決可以被輕易推翻,司法權威将蕩然無存。
  4. 例外情形 (Exceptions):

    • 必須強調的是,“不容推翻”并非絕對。如前所述,法定的上訴程式和極其嚴格的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推翻生效判決的例外通道。但這兩種程式都有明确的啟動條件、主體和時限限制,絕非隨意可為。

三、 適用場景 (Context of Use)

總結 (Summary):

“判決不容推翻”深刻體現了司法判決的終局性 (Finality) 和權威性 (Authority)。它意味着,一項依法作出并生效的法院判決(Judgment/Verdict),其所确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法律狀态是穩定的、具有強制約束力的(Final and Binding)。除非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上訴或再審程式,并滿足法定條件,否則該判決的效力不得被否定、廢棄或更改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reversed, set aside, or quashed)。這一原則是法治社會中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律秩序穩定和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

網絡擴展解釋

“判決不容推翻”是一個法律術語,需結合其構成和司法特性來理解:

一、核心含義

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終局性效力,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這一原則體現了司法權威和法律的穩定性。

二、法律特性

  1. 強制約束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生效判決必須執行,當事人拒不履行将承擔法律責任。如所述,執行部門有義務落實判決内容。

  2. 程式唯一性
    若發現判決錯誤,隻能通過法定審判監督程式(如再審)糾正,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變更。這與普通法系的"estoppel by judgment"原則具有相似法理。

三、例外情形

唯一例外是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等規定,通過再審程式糾正錯誤判決。這種糾錯機制本身也屬于司法程式的一部分,而非對判決終局性的否定。

四、現實意義

該原則保障了司法公信力,避免當事人陷入無休止的訟争。如所述,判決的穩定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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