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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容推翻英文解释翻译、判决不容推翻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stoppel by judgment

分词翻译:

判决的英语翻译: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不容的英语翻译:

not allow

推翻的英语翻译:

overthrow; cast down; cancel; overset; overturn; pull down; repudiate; topple
【法】 overcome; overturn; subvert

专业解析

"判决不容推翻"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中文表述,其核心在于强调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可随意更改性。从汉英词典和法律术语的角度,可以详细解释如下:

一、 核心含义 (Core Meaning)

二、 法律内涵与体现 (Legal Connotation and Manifestation)

  1. 法律效力层面 (Legal Effect):

    • 既判力 (Res Judicata): 这是“判决不容推翻”最重要的法理基础。它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的约束力,要求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后诉法院也应受前诉生效判决的约束。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关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中既判力原则)。
    • 执行力 (Enforceability):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建立在判决效力稳固、不容随意推翻的基础上。
  2. 程序保障层面 (Procedural Safeguards):

    • 上诉制度 (Appeal System): 法律赋予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一审判决)的上诉权,由上级法院审查。这是对可能错误判决的主要纠正途径。但上诉期届满未上诉或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判决即生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关于上诉权及期限的规定)。
    •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Retrial Procedure): 这是对已生效判决的特殊救济程序,启动条件极其严格(如发现新证据、原判依据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赃枉法等),旨在纠正重大错误,而非随意推翻生效判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关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规定)。这个程序的存在本身也反衬了生效判决“不容推翻”的常态。
  3. 司法权威层面 (Judicial Authority):

    • “判决不容推翻”是司法终局性原则的体现,是维护法律稳定性、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判决可以被轻易推翻,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4. 例外情形 (Exceptions):

    • 必须强调的是,“不容推翻”并非绝对。如前所述,法定的上诉程序和极其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推翻生效判决的例外通道。但这两种程序都有明确的启动条件、主体和时限限制,绝非随意可为。

三、 适用场景 (Context of Use)

总结 (Summary):

“判决不容推翻”深刻体现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 (Finality) 和权威性 (Authority)。它意味着,一项依法作出并生效的法院判决(Judgment/Verdict),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状态是稳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Final and Binding)。除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上诉或再审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否则该判决的效力不得被否定、废弃或更改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reversed, set aside, or quashed)。这一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秩序稳定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网络扩展解释

“判决不容推翻”是一个法律术语,需结合其构成和司法特性来理解:

一、核心含义

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终局性效力,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律特性

  1. 强制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所述,执行部门有义务落实判决内容。

  2. 程序唯一性
    若发现判决错误,只能通过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如再审)纠正,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变更。这与普通法系的"estoppel by judgment"原则具有相似法理。

三、例外情形

唯一例外是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等规定,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这种纠错机制本身也属于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非对判决终局性的否定。

四、现实意义

该原则保障了司法公信力,避免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讼争。如所述,判决的稳定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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