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容推翻英文解释翻译、判决不容推翻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stoppel by judgment
分词翻译:
判决的英语翻译: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不容的英语翻译:
not allow
推翻的英语翻译:
overthrow; cast down; cancel; overset; overturn; pull down; repudiate; topple
【法】 overcome; overturn; subvert
专业解析
"判决不容推翻"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中文表述,其核心在于强调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不可随意更改性。从汉英词典和法律术语的角度,可以详细解释如下:
一、 核心含义 (Core Meaning)
- 判决 (Pànjué): 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如定罪量刑、民事权利义务归属)作出的权威性决定。英文对应词为Judgment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常用) 或Verdict (在刑事诉讼中,特指陪审团或法官对是否有罪的认定,有时也泛指刑事判决)。
- 不容 (Bùróng): 表示“不允许”、“不可以”。英文可译为Not Permitted,Cannot Be,Shall Not Be。强调一种禁止性或强制性的状态。
- 推翻 (Tuīfān): 指彻底否定、废弃原有的决定或结论。英文对应词为Overturned,Reversed,Set Aside,Quashed。在法律语境下,特指通过法定程序(如上诉、再审)否定原判决的效力。
- 整体含义: 因此,“判决不容推翻”指的是一项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尤其是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的、严格的程序(如上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任何个人、组织(包括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身)都无权否定或改变其效力。英文可意译为:A judgment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 is not subject to being reversed,或者更强调终局性时译为Final and binding judgment (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二、 法律内涵与体现 (Legal Connotation and Manifestation)
-
法律效力层面 (Legal Effect):
- 既判力 (Res Judicata): 这是“判决不容推翻”最重要的法理基础。它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的约束力,要求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一事不再理),后诉法院也应受前诉生效判决的约束。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关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中既判力原则)。
- 执行力 (Enforceability):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建立在判决效力稳固、不容随意推翻的基础上。
-
程序保障层面 (Procedural Safeguards):
- 上诉制度 (Appeal System): 法律赋予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一审判决)的上诉权,由上级法院审查。这是对可能错误判决的主要纠正途径。但上诉期届满未上诉或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判决即生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关于上诉权及期限的规定)。
-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Retrial Procedure): 这是对已生效判决的特殊救济程序,启动条件极其严格(如发现新证据、原判依据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赃枉法等),旨在纠正重大错误,而非随意推翻生效判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关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规定)。这个程序的存在本身也反衬了生效判决“不容推翻”的常态。
-
司法权威层面 (Judicial Authority):
- “判决不容推翻”是司法终局性原则的体现,是维护法律稳定性、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判决可以被轻易推翻,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
例外情形 (Exceptions):
- 必须强调的是,“不容推翻”并非绝对。如前所述,法定的上诉程序和极其严格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推翻生效判决的例外通道。但这两种程序都有明确的启动条件、主体和时限限制,绝非随意可为。
三、 适用场景 (Context of Use)
- 该表述常用于强调生效判决的终局效力。
- 在解释诉讼程序终结性时(如二审终审后)。
- 在说明为何不能随意启动再审程序时。
- 在法学理论中阐述既判力原则时。
总结 (Summary):
“判决不容推翻”深刻体现了司法判决的终局性 (Finality) 和权威性 (Authority)。它意味着,一项依法作出并生效的法院判决(Judgment/Verdict),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状态是稳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Final and Binding)。除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上诉或再审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否则该判决的效力不得被否定、废弃或更改 (Shall not be overturned, reversed, set aside, or quashed)。这一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秩序稳定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网络扩展解释
“判决不容推翻”是一个法律术语,需结合其构成和司法特性来理解:
一、核心含义
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终局性效力,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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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所述,执行部门有义务落实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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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唯一性
若发现判决错误,只能通过法定审判监督程序(如再审)纠正,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变更。这与普通法系的"estoppel by judgment"原则具有相似法理。
三、例外情形
唯一例外是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等规定,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这种纠错机制本身也属于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非对判决终局性的否定。
四、现实意义
该原则保障了司法公信力,避免当事人陷入无休止的讼争。如所述,判决的稳定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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