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人傳喚某人英文解釋翻譯、派人傳喚某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ake out a summons against sb.
分詞翻譯:
派的英語翻譯:
appoint; clique; dispatch; faction; group; pie; school; send; style
【經】 appointment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某人的英語翻譯: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派人傳喚某人"指有權機構(如法院、警方)通過正式程式指令特定人員到場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術語定義
-
"派人"(Dispatch an Officer)
指司法機關委派執法人員(如法警、警官)執行送達任務。該行為具有職務強制性,區别于普通委托(《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dispatch詞條)。
-
"傳喚"(Summons/Subpoena)
- Summons(普通傳喚):要求當事人出庭應訴的初始通知(如民事案件)。
- Subpoena(強制傳喚):攜帶法律強制力的命令,拒不到場可構成"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二、法律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英美法系程式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有效傳喚需滿足:
- 主體適格:僅法院、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可籤發傳喚令。
- 形式要件:書面文件載明案由、到案時間地點,并由執法人員送達被傳喚人籤收。
- 強制效力: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執法人員可采取強制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
三、中英實踐差異
要素 |
中國法律體系 |
英美法系 |
執行主體 |
法警、公安民警 |
法警(Sheriff)或私家送達人 |
救濟途徑 |
可申請變更到案時間 |
可提出"動議撤銷傳票"(Motion to Quash) |
拒傳後果 |
拘傳或罰款(《刑訴法》第119條) |
藐視法庭罪(最高監禁6個月) |
四、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傳喚"詞條釋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訴法〉的解釋》第208條傳喚程式規定
- 美國司法部《執法人員手冊》(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Manual)送達程式章節
-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Part 6 送達标準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請通過中國人大網、美國聯邦法院官網或Westlaw數據庫檢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程式,“派人傳喚某人”通常指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依法通知特定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到案配合調查或參與訴訟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要點:
一、傳喚的基本定義
-
法律性質
傳喚是一種強制措施,主要用于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求涉嫌違法或犯罪的人員到案接受調查或訊問(,)。其目的是核實案情、收集證據或推進訴訟程式。
-
適用對象
包括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具體取決于案件性質(,)。
二、傳喚的類型與程式
-
書面傳喚
- 需經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出具《傳喚證》(,)。
- 被傳喚人需在回執上籤字,并注明收到日期()。
-
口頭傳喚
- 適用于現場發現的嫌疑人,警察需出示工作證件後方可執行(,)。
-
法律依據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三、被傳喚人的權利與義務
-
權利保障
- 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和傳喚文件()。
- 可提出異議或申請法律援助()。
-
義務與後果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面臨強制措施(如拘傳)(,)。
- 需如實陳述或提供證據()。
四、注意事項
- 核實身份:确認傳喚主體是否具備合法權限。
- 時間限制:超過12小時需轉為其他強制措施()。
- 程式合法性:如遇未出示證件或超時傳喚,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應對策略,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通過官方渠道查詢案件進展(,)。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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