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rital obligation
marriage
【醫】 marriage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婚姻上的義務指夫妻雙方在法律關系和社會倫理中需共同承擔的責任與承諾,具體包含以下三方面:
1. 法律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需共同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及相互扶助的責任。例如,一方患病時另一方需提供經濟與生活支持,禁止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該義務受法律約束,違反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2. 道德義務
婚姻倫理要求雙方保持忠誠、尊重與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違背忠誠義務(如婚外情)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此外,共同維護家庭和諧、平等協商重大事務也屬于社會普遍認可的婚姻道德準則。
3. 情感義務
心理學研究指出,婚姻需通過情感投入維系,包括日常溝通、情緒支持及共同成長(參考《家庭關系心理學》第三章)。情感義務雖無法律強制力,但直接影響婚姻質量與穩定性。
婚姻上的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法律規定或道德約束需共同履行的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主要包含以下五類義務:
1. 同居義務 指夫妻應共同生活,包括情感支持、經濟互助和性生活專一性。該義務要求雙方不得惡意遺棄對方,并在配偶遭遇危難時履行救助責任。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如長期分居不履行義務),可能影響離婚訴訟中的權益判定。
2. 忠實義務 又稱貞操義務,要求夫妻在性關系上保持排他性,不得發生婚外情或與他人同居。廣義的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為第三方利益損害配偶權益,這是維護婚姻穩定的核心要求。
3. 扶養義務 夫妻需在經濟和生活上相互扶持,當一方因疾病、失業等喪失勞動能力時,另一方須承擔扶養責任。若拒絕履行,需扶養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扶養費(《民法典》第1059條)。
4. 共同義務
5. 禁止義務 不得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需維護平等文明的婚姻關系(《民法典》第1043條)。
例外情形:若因工作、治療等正當理由暫時分居,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相關義務可免除或減輕。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争議,具體可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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