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llage
booth; spread out; stall; take a share in; vendor's stand
digit; location; place; potential; throne
【計】 D
【化】 bit
【醫】 P; position
【經】 bit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攤位稅(Stall Tax)指政府向市場、街道等公共場所擺攤經營者征收的稅費,屬于特定經營場所管理費範疇。以下是具體解釋:
中文釋義
指對固定攤位或臨時攤點經營者按攤位數量、面積或營業額征收的地方性稅費,用于市場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流動攤販需按地方規定繳納定額稅費 。
英文對應
譯為 "Stall Tax" 或 "Vendor License Fee",國際財稅術語中歸為Local Business Tax(地方營業稅)。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此類稅費定義為 "Fee for public space usage"(公共空間使用費)。
計稅依據
豁免情形
根據財政部2023年《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月銷售額≤¥10萬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核心法規
執行主體
由地方稅務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征收,部分城市委托市場管理方代收(如深圳市《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國家/地區 | 征收名稱 | 稅率模式 |
---|---|---|
中國香港 | Hawker License Fee | 固定年費(HK$1,000-5,000) |
新加坡 | Stall Rental Charge | 營業額3%+固定管理費 |
美國紐約市 | General Vendor License | 兩年許可費$300 |
(數據來源:香港食環署、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YC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注:具體征收标準需查閱地方稅務部門公示文件,例如《XX市集貿市場稅收管理辦法》。
攤位稅通常指與攤位經營相關的稅費,其具體含義需結合曆史與現行政策理解:
曆史上的攤販業稅
根據,建國初期(1950年代)我國對從事固定或流動經營的零售攤販征收過攤販業稅,具體按照《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征辦法》執行。該稅種以資本額20萬元(舊币)為起征點,采用定期定額方式按季征收,資本不足者免稅。這一稅種現已廢止,屬于特定曆史階段的稅收政策。
現行可能的稅費類型
注意:當前“攤位稅”并非獨立稅種,實際稅費需結合經營模式、地區政策等确定,建議咨詢稅務機關獲取準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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