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tish subject
"不列颠臣民"(British subject)是英國國籍法體系中的特定法律術語,指代曆史上形成的特殊身份類别。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的定義,該身份主要涵蓋兩類群體:一是在1949年前出生于英國及殖民地領土、且未自動轉為"英國公民"的人群;二是與英國存在特殊憲法關系的愛爾蘭公民(此條款已于1999年廢止)。該法律身份不同于現代通行的"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概念,其權利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例如不自動享有英國居留權。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英國國籍主要分為六個類别:英國公民、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國海外公民、英籍人士、受英國保護人士以及不列颠臣民。值得注意的是,自1983年1月1日起,英國已停止通過出生或血統原則授予新的"不列颠臣民"身份,該類别現僅作為曆史遺留身份存在。持有此身份者若未同時具有其他英國公民身份,須通過歸化程式才能獲得完整公民權利。
“不列颠臣民”是由“不列颠”和“臣民”兩個詞組成的複合詞,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及組合後的意義:
詞源與定義
“不列颠”是英文“Britain”的音譯,源于古羅馬時期的拉丁語“Britannia”,意為“不列颠人的土地”。公元前55年,羅馬統帥恺撒用此名稱呼今英國所在區域,後演變為對大不列颠島(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的統稱。
現代含義
現多指代英國,尤其用于其全稱“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的簡稱。
基本定義
指君主制國家中受統治者管轄的官吏與百姓,強調對君主權力的服從性。例如《三國演義》中“孝靈皇帝,早棄臣民”即指君主與民衆的關系。
延伸含義
具有被動性,區别于現代“公民”(Citizens)的主動權利概念。
字面意義
指英國君主名義下的被統治者,即英國國民在君主制框架下的傳統身份。
現代語境
英國雖為君主立憲制,但實際政治中“臣民”一詞已逐漸被“公民”取代。法律術語中仍保留“British subjects”,主要指與英國有曆史關聯的特定群體(如部分英聯邦公民)。
如需進一步探讨英國國籍相關術語,可參考英國政府官網對“British subject”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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