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eanor evidence
attitude; bearing; manner; air; comportment; mien; posture; presence
【医】 attitud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中,"态度证据"(attitudinal evidence)指通过当事人言行举止推断其主观认知状态的间接证明形式。该概念源自英美证据法体系,主要应用于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辅助判断。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定义,态度证据属于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次级分类,通过个体在特定场景下的肢体语言、语调变化、行为模式等非言语表达,佐证其真实意图或心理倾向。例如在合同法纠纷中,当事人签署文件时的迟疑表现可能构成质疑合同自愿性的态度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RE 406)明确将"习惯证据"(habit evidence)与态度证据进行区分:前者指规律性重复行为形成的客观证明,后者侧重个体在具体事件中的即时反应。这种区分在Jones v. United States (2020)判例中得到具体阐释,判决书指出态度证据的证明效力需结合其他直接证据综合判断。
中国学者在《比较证据法研究》中指出,态度证据的运用存在双重性:既能弥补直接证据的缺失,又可能因文化差异导致误判。例如眼神回避在西方司法中可能被视为心虚表现,而在东亚文化中可能只是礼节性动作。
“态度证据”并非法律或语言学中的规范术语,但结合“证据”的定义和“态度”的常见含义,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解释:
证据的定义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需满足客观性(真实存在)、关联性(与案件相关)、合法性(依法取得)三个要件。
“态度”的语境含义
通常指个体对人或事的心理倾向,如当事人陈述中的主观意愿(如悔罪态度)、证人作证时的情绪表现等。
作为主观性证据的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证人的态度可能影响对证据的采信,例如:
特殊领域的非正式表述
在心理学或社会学研究中,“态度证据”可能指通过行为、语言等反映个体立场的材料,但这不属于法律证据范畴。
建议进一步提供具体语境,以便更精准解释该组合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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