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inuanc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defer; put off; adjourn; reserve
【化】 postpone
【經】 defer; deferment; deferral; delay; extension; extension of meturity
holding over; postonement; put on respite; respite
訴訟延期(Adjournment of Proceedings)指在訴訟程式中,因特定事由導緻原定庭審或法律程式無法按期進行,經法定主體(如法院、法官)批準後推遲審理時間的行為。其核心在于保障程式公正與當事人訴訟權利,避免因客觀障礙影響司法裁判的準确性。
中文法律定義
指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發現存在正當理由(如證據需補充、關鍵證人缺席、需調解等),裁定暫時中止原定庭審日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延期事由需符合“正當理由”标準,由法院審查決定。
英譯:Adjournment refers to the suspension of a scheduled hearing by judicial authority, typically due to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
在普通法體系中,"Adjournment"強調程式性暫停,可分為兩種類型:
常見事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無正當理由頻繁申請延期可能被駁回并承擔訴訟費用損失。
程式規則:
延期申請需以書面形式提交,載明具體事由及證明文件。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内裁定,并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明确新庭審時間。
程式效力
延期裁定一經作出,原定訴訟程式即告中止,期間不計入審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因補充偵查的延期不計入一審審理期限。
當事人權益保護
延期制度避免“突擊審判”(Trial by Ambush),保障被告方質證權。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gar v. Sarafite案中明确:拒絕合理延期申請可能構成違反正當程式。
(注:引用來源均為現行有效法律及權威法律出版物,鍊接經核實可訪問)
訴訟延期(或稱延期審理)是訴訟程式中的一項制度,指法院在已确定開庭日期或庭審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導緻審理無法如期進行,從而決定推遲審理時間。以下從定義、適用情形、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相關規定,情形包括:
延期審理與訴訟中止的關鍵差異在于:
如需了解完整條款或具體案例,可查閱上述法律條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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