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to action; procedural capacity
訴訟能力(Capacity to Sue)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程式中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資格和行為能力。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術語體系中均具有明确界定,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
主體資格認定
訴訟能力首先體現為法律認可的訴訟主體資格,即自然人或法人參與訴訟程式的權利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8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事訴訟法》條款)。在英美法系中,對應術語"standing to sue"強調原告需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行為有效性标準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可獨立實施訴訟行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此規定與《民法典》第19-22條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分級制度相銜接(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全文)。
特殊情形規制
企業法人的訴訟能力受其營業執照登記範圍限制,超越經營範圍的訴訟行為可能影響權利主張有效性。涉外訴訟中還涉及"capacity to sue under foreign law"的沖突法認定問題(來源:Westlaw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Database)。
訴訟能力,又稱訴訟行為能力,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訴訟能力指當事人能夠親自參與訴訟活動,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并履行訴訟義務的法定資格。它強調行為人是否具備自主實施有效訴訟行為的能力,例如提交證據、參與庭審等。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直接關聯,分為三類:
訴訟能力是保障訴訟程式合法性的基礎制度,既保護弱勢群體權益,也維護司法秩序。實際訴訟中需結合《民法典》對行為能力的認定标準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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