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to action; procedural capacity
诉讼能力(Capacity to Sue)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程序中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行为能力。该概念在中英文法律术语体系中均具有明确界定,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
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能力首先体现为法律认可的诉讼主体资格,即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民事诉讼法》条款)。在英美法系中,对应术语"standing to sue"强调原告需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来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行为有效性标准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可独立实施诉讼行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此规定与《民法典》第19-22条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级制度相衔接(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典全文)。
特殊情形规制
企业法人的诉讼能力受其营业执照登记范围限制,超越经营范围的诉讼行为可能影响权利主张有效性。涉外诉讼中还涉及"capacity to sue under foreign law"的冲突法认定问题(来源:Westlaw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Database)。
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定资格。它强调行为人是否具备自主实施有效诉讼行为的能力,例如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联,分为三类:
诉讼能力是保障诉讼程序合法性的基础制度,既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也维护司法秩序。实际诉讼中需结合《民法典》对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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