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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护人英文解释翻译、诉讼监护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guardian ad litem

分词翻译:

诉讼的英语翻译: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经】 litigation

监护人的英语翻译:

guardian; keeper; tutor
【经】 guardain

专业解析

诉讼监护人是法律程序中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主体,其英文对应术语为"guardian ad litem"(拉丁语,意为"诉讼中的监护人")或"litigation guardian"。该制度在中英法律体系中存在以下核心差异与共性:

  1. 主体适用范围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诉讼监护人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英美法系的"guardian ad litem"除上述群体外,还包含特殊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17(c))。

  2. 职责权限 诉讼监护人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美国司法部明确要求监护人须独立调查案情,提交书面报告,并就儿童最大利益向法庭提出建议。

  3. 任免程序 中国采用法定代理人优先原则,无适格者由居委会/单位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41条则规定法院必须为涉诉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该制度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列为儿童司法保护典范。

  4. 法律后果承担 诉讼监护人行为后果由被监护人承担(中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加拿大安大略省《儿童法律改革法案》特别规定监护人需就重大决策事项获得法庭预先批准,确保责任明晰。

该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国际比较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报告显示,全球87个司法管辖区已建立类似机制,其中63%将"儿童独立代表人"制度纳入家事诉讼强制程序。

网络扩展解释

“诉讼监护人”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术语,而是对监护人在诉讼程序中法定代理人身份的实践性表述。其核心内涵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解析:

一、法律身份双重性

监护人在诉讼中通常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当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涉及诉讼时,监护人自动取得法定代理人资格,无需额外授权。这种身份的特殊性体现在:

  1.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监护人可能同时承担被告人(如被监护人侵权)和代理人双重角色
  2. 代理范围覆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过程

二、职责特殊性

诉讼期间监护人需履行以下核心义务:

三、行为规范要求

  1. 名义使用:必须以被监护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 权限限制:不得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如放弃继承)
  3. 法院监督:重大诉讼行为(如和解、撤诉)需经法院审查确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表述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对监护人诉讼代理职能的通俗化表达。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通常直接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规范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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