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ttlement of action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訴訟和解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并終結訴訟程式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
英文對應術語為"Litigation Settlement" 或"Judicial Settlement",其法律内涵包括: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要素 | 中國法 | 英美法 |
---|---|---|
程式啟動 | 當事人自行提出,法院可建議但不得強制 | 當事人主導,法官可促進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 |
司法審查 | 法院需審查協議合法性(《民訴法》第230條) |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僅審查公共政策合規性 |
執行依據 | 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 | 和解協議+法院籤發合意判決(Consent Judgment) |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8a6f09a5b9022cc901b906d0d3d45305
訴訟和解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當事人通過自主協商解決争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訴訟和解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就争議的民事權益或法律關系自行協商、互相讓步,達成和解協議,并請求法院終結訴訟程式的制度。其本質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此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确和解可適用于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式,但需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完成。
雙重性質
兼具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性質:
法律效力
自主性
完全由當事人主導協商過程,法院不主動幹預。
靈活性
可貫穿訴訟全程(包括庭審前、庭審中),且協議内容不受訴訟請求限制。
結果選擇
達成和解後,當事人可選擇撤訴或請求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籤收後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單純撤訴不影響再次起訴。
對比項 | 訴訟和解 | 訴訟調解 |
---|---|---|
主導方 | 當事人自行協商 | 法院主持 |
協議效力 | 需轉化為調解書才具強制執行力 | 調解書籤收後直接生效 |
程式介入程度 | 無第三方參與 | 法官參與促成協議 |
提示:如需了解破産和解等特殊類型和解的區别,可參考中的專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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