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 bribes
corrupt; have an insatiable desire for
bribes; spoils; stolen goods
"貪贓"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定義為"利用職權非法接受賄賂或財物"(第七版,商務印書館)。對應的英文翻譯為"to accept bribes"或"corruption",常見于法律文本中表述為"embezzlement and bribery"(《漢英法律詞典》,外文出版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涉案金額達3萬元即達到刑事立案标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相關法律概念包括:
法學界将貪贓行為分為直接受賄、間接受賄和事後受賄三種類型(王作富《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該行為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屬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制的重點對象。
“貪贓”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官吏利用職權貪污受賄,非法獲取財物。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員違法獲取利益的行為,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
詞語結構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籍、文學作品及權威詞典的釋義。如需更完整的文獻例句或曆史演變,可進一步查閱相關典籍或法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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