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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英文解釋翻譯、訴願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petitioner
【法】 petitioner

分詞翻譯:

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願的英語翻譯:

be ready; desire; hope; vow; will; wish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訴願人"是行政法領域的專業術語,指依照法定程式向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複議請求、主張權利救濟的主體。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petitioner"或"complainant",特指在行政複議(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或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中行使申訴權的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訴願人是指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核心特征包括:具有明确的主張訴求、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利害關系、符合法定申請期限等要件。

在法律實踐中,訴願人享有以下法定權利:

  1. 申請回避權:當複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可要求其回避
  2. 舉證質證權:可提供證據材料并參與證據質辯
  3. 陳述申辯權:在聽證程式中表達意見
  4. 撤回申請權:在複議決定作出前可撤回訴願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行政複議法》第三章)

比較法視角下,美國《行政程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第702條将"person adversely affected or aggrieved"作為訴願人的認定标準,與我國"利害關系人"認定标準存在法理相通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2條則使用"Kläger"指代行政訴訟中的起訴主體。

網絡擴展解釋

“訴願人”是指因國家機關的不當處分而依法提起訴願的當事人。以下是具體解釋:

  1. 基本定義
    訴願人是在行政救濟程式中,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不當處分侵害,依據法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特定機關提出申訴的主體。其核心訴求是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2. 法律地位與權利
    訴願人享有法定的申訴權,可通過書面或法定形式提交訴願申請,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例如,根據台灣地區《訴願法》,訴願人需在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内提交。

  3. 訴願的性質
    訴願屬于行政救濟制度的一部分,旨在通過上級機關的審查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訴願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原處分的錯誤性。

  4. 相關流程
    訴願程式通常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等階段。若訴願人對結果不服,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人是行政救濟制度中的核心主體,其權利行使體現了對公權力監督的制衡機制。具體程式和要求需結合當地法律法規(如《訴願法》)進一步确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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