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eboat charter
light; ray; honour; merely; naked; scenery; smooth
【化】 light
【醫】 light; phot-; photo-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醫】 scaph-
【法】 chartering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Demise Charter)是國際航運領域的專業術語,指船舶所有人将未配備船員和管理團隊的"光船"出租給承租人,由後者完全控制船舶運營的租賃形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權責轉移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章規定,承租人需自行配備船員、承擔船舶保險及維護責任,并承擔航行期間的全部經營風險。這種"實質性控制權轉移"使光船租船區别于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法律關系特殊性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海運法規示範文本》指出,在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作為"準船東"需獨立承擔海事賠償責任,船東僅保留船舶所有權。這種責任劃分模式被《漢堡規則》第10條所确認。
融資功能性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标準合同模闆顯示,超過60%的光船租約附帶購買選擇權(Purchase Option),成為船舶融資的重要載體。承租人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最終獲得船舶所有權。
該模式常見于船舶長期租賃(通常5-20年)和新興航運公司進入市場等場景,國際海事組織(IMO)統計顯示其約占全球船舶租賃總量的18%。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等企業近年通過該模式完成多艘新造散貨船的融資租賃操作。
“光船租船”(可能因輸入差異存在“傭船”的表述,但标準術語為“租船”)是一種特殊的船舶租賃形式,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指船東僅向租船人提供空船,不配備船員、燃油及其他運營所需資源。租船人需自行負責船舶的船員配備、日常管理、維護及所有運營費用,本質上接近于財産租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光船租船合同的具體條款或法律適用,可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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