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opriation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所有權利剝奪"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deprivation of all rights"或"total rights forfeiture",指通過法定程式完全取消個人或實體的法定權利。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刑事司法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7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将面臨"政治權利終身剝奪"(《中國刑法典》2020修正版)。這種權利剝奪具有終局性特征,涵蓋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公民基本權利。
國際人權法框架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确立的"無罪推定原則"規定,任何未經司法審判的權利剝奪均屬違法。但第6條同時允許締約國在極端情況下實施死刑相關的權利終止(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1966)。
公私法域差異
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特别區分了民事領域的"rights suspension"(權利中止)與刑事領域的"rights deprivation"(權利剝奪),前者具有可逆性而後者通常不可恢複。該定義與《牛津法律大辭典》的權利分類體系形成互證。
關于“所有權利剝奪”這一表述,需結合法律和日常語境進行解釋: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剝奪通常指司法機關依法取消特定權利,而非所有權利。主要分為兩類:
政治權利剝奪
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自由,以及擔任公職或國企領導職務的權利(常見于《刑法》附加刑)。
經濟權利剝奪
如沒收財産、限制高消費等,適用于經濟犯罪或失信被執行人。
日常用語中可能指對基本權益的全面否定,例如:
建議:若涉及具體法律案件,應向律師或司法機關咨詢權利限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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