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私吞”指未經授權或非法占有本屬于他人、集體或公共的財物,通常伴隨職務便利或委托信任關系。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私吞行為若涉及“将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可構成職務侵占罪,屬于刑事犯罪。英語對應譯為“embezzlement”,強調利用職權或受托地位侵占財物。
行為特征
私吞具有隱蔽性與非法性,常見于挪用資金、侵占公共資産等場景。《牛津漢英詞典》将其解釋為“to appropriate (property) for oneself without permission”,即未經允許将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語義延伸
在非法律語境中,私吞可泛指私自扣留應共享資源,如“私吞集體獎金”。英語中相近表達包括“pocket secretly”或“withhold illicitly”,但法律術語仍以“embezzle”為主。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解釋,“私吞”一詞的含義及相關信息如下:
“私吞”指個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将本應屬于他人或公共的財物據為己有,具有明顯的非法性或道德争議。
私吞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他因私吞公司資産被起訴。”
“日本使館工作人員為銷毀私吞公款證據而縱火。”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侵占罪)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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