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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主英文解释翻译、私法自主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分词翻译:

私法的英语翻译:

private law
【经】 private law

自主的英语翻译:

act on one's own; decide for oneself
【法】 *******; independence; sui juris

专业解析

私法自主(Private Autonomy),又称意思自治,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其自由意志独立创设、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英文直译为“private autonomy”,强调个人或私人团体在私法领域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地位。

核心内涵与法律体现:

  1. 自由创设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如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结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自主决定内容与形式:在创设法律关系时,主体可自由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合同条款)及形式(如口头或书面,法律有特殊要求除外)。这体现了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私法自主在合同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3. 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协商选择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如约定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4. 承担自主决策的后果:私法自主并非绝对自由,主体需对其自由选择产生的法律效果负责,包括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等。权利行使不得滥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理论基础与价值: 私法自主原则植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尊重,是私法区别于公法(强调国家强制与干预)的根本特征之一。它承认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鼓励经济活动的活力与创新(如自由市场交易),并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常与“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概念相通,在大陆法系(包括中国)是民法“自愿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体现。

必要限制: 私法自主受法律、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权威参考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私法自主”可能是“私法自治”的笔误。私法自治是民法领域的核心原则,以下为综合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概念与核心 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在私法领域(如财产、合同、继承等)可依自主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其本质是保障个人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干预,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具体表现

  1. 所有权自由: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可自由支配财产,如使用、收益、处分。
  2. 契约自由:包括缔约对象选择、内容协商、形式决定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3. 遗嘱自由:个人可通过遗嘱自主决定死后财产分配。
  4. 团体设立自由:如企业、社团的成立与运作自主权。

三、法律依据与意义

四、限制与边界 需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消费者保护、劳动权益)及公序良俗原则,例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违法内容。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细节,可参考《中国法学》相关论文或民法典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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