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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管轄英文解釋翻譯、裁判管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judicature

相關詞條:

1.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裁判的英語翻譯: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裁判管轄”指法院或裁判機關對特定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權限範圍。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特征: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裁判管轄”(Adjudicative Jurisdiction)指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資格和界限。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應“Jurisdiction”概念,強調法院對案件主體、标的物及地域的法定裁判權。該權限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

  1. 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對涉案當事人具有司法約束力
  2. 屬地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案件行為或財産位于司法管轄區内
  3. 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争議内容屬于該法院法定審理範圍

二、司法實踐中的關鍵要素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裁判管轄的确立需以“正當程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為基礎,通過“最低限度聯繫”(Minimum Contacts)原則判斷管轄的合理性。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三、術語的規範譯法與適用

在權威法律文本中,“裁判管轄”的标準化英譯采用“Jurisdiction over the Merits”,區别于程式性管轄(Procedural Jurisdiction)。該術語明确指向法院對案件實體争議的審判權,需通過《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12(b)(1)條款進行抗辯。

術語辨析:區别于“司法管轄”(Judicial Jurisdiction)的廣義概念,“裁判管轄”特指審判機關在具體案件中行使裁判權的法定資格,其邊界由制定法(Statutory Law)與判例法(Case Law)共同界定。


學術參考文獻:

  1.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管轄權"條目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2版 Jurisdiction 釋義
  3.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管轄權異議條款

    注:因知識庫檢索限制,實際引用請以最新權威法律典籍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裁判管轄(或審判管轄)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限劃分體系,主要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兩大類。以下從定義、分類和法律依據等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

裁判管轄是法院之間審理案件權限的劃分,既包括刑事案件,也涉及民事案件。其核心在于确定案件應由哪一級别、哪一地域或哪一專門法院審理。

二、分類

  1. 法定管轄

    • 級别管轄:根據案件性質、影響範圍劃分法院層級。例如:
      • 基層法院:普通第一審案件(如民間借貸糾紛);
      • 中級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或本轄區重大影響案件;
      • 最高法院:全國重大影響案件。
    • 地域管轄:以地域為标準劃分,如“原告就被告”原則、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為地管轄。
    • 專門管轄:由專門法院審理特定類型案件,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2. 裁定管轄

    • 指定管轄: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審理管轄不明或争議案件。
    • 移送管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審理。

三、特殊規則

四、法律依據

裁判管轄通過法定規則與法院裁定相結合,确保案件審理的合理性和效率,同時兼顧當事人意思自治(如協議管轄)。其分類和規則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各有側重,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適用。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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