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ck to back credit of credit
export; output
【計】 output; out-fan
【化】 export; output; turnout
【經】 export; exports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ancestor; before; deceased; earlier; in advance
【醫】 fore-
【經】 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 bank to bank l/c
輸出為先的對開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 with Export Priority)是國際貿易中用于中介貿易或轉口貿易的複雜結算安排,其核心在于以原始出口合同為基礎,通過兩份獨立但關聯的信用證實現貨物轉賣。以下是基于專業術語的詳細解釋:
第一份信用證(主證/出口證)
進口商(最終買家)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該證以原始出口合同為依據,确保中間商能從最終買家處收款。
第二份信用證(子證/進口證)
中間商憑主證作抵押,向自身銀行申請開立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此證條款(除單價、金額外)需與主證嚴格一緻,确保供應商直接發貨給最終買家。
“輸出為先”的關鍵特征
中間商需先完成對最終買家的出口交單,用主證項下收款支付子證,形成資金閉環。若主證未能兌付,子證将面臨償付風險。
graph LR
A[最終買家] -->|申請開證| B[進口方銀行]
B -->|開立主證| C[中間商]
C -->|抵押主證| D[中間商銀行]
D -->|開立子證| E[實際供應商]
E -->|發貨/交單| F[最終買家]
F -->|付款至主證| B
B -->|償付中間商| C
C -->|支付子證| D
D -->|償付供應商| E
子證與主證的單據要求(如提單、質檢證)必須高度匹配,否則可能拒付(依據UCP600第14條單據審核标準)。
供應商依賴中間商的主證收款能力,需評估其銀行授信額度(參考ICC Publication 470)。
主證與子證分屬不同交易合同,糾紛可能適用不同國家法律(建議明确選擇UCP600或ISBP745)。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4條、第14條界定信用證獨立性及單據審查标準。
《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明确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FOB/CIF等條款影響信用證貨物交付義務。
某香港貿易公司(中間商)收到歐洲買家的主證後,向新加坡星展銀行申請開立子證給中國供應商。供應商将貨物直運歐洲港口,中間商通過提交主證相符單據收款後,銀行才兌付子證。此舉避免中間商預付貨款,同時滿足歐盟原産地文件要求。
對開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特殊的結算方式,主要用于雙方互為買賣的互惠交易(如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等)。輸出為先的對開信用證通常指在交易中,一方作為出口方先行開立信用證,以保障後續進口環節的信用風險。以下是具體解釋:
雙向信用保障
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即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方)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方),反之亦然。例如:A國企業向B國企業出口成品時開立信用證,B國企業向A國企業進口原材料時也開立信用證。
生效方式靈活
金額與用途匹配
兩證金額通常相等或相近,適用于平衡貿易場景(如加工貿易中原料進口與成品出口的價值匹配)。
來料加工/補償貿易
輸出方(如加工方)先開立信用證進口原材料,對方則開立信用證購買加工後的成品。例如:中國工廠從日本進口零部件(開立信用證),加工後出口成品至日本(日方開立信用證)。
風險控制
若一方先行出口,可能面臨對方不履行進口義務的風險。通過“輸出為先”的對開信用證,出口方開立信用證後,進口方需同步或後續開證,形成雙向約束。
類型 | 對開信用證 | 普通信用證 |
---|---|---|
開證關系 | 雙向互開,互為申請人和受益人 | 單向開立,單方為受益人 |
生效條件 | 可能互為條件或先後生效 | 獨立生效 |
適用場景 | 互惠貿易(加工、易貨等) | 單向買賣 |
如需進一步了解操作流程或案例,可參考(MBA智庫)或(信用證全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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