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ack to back credit of credit
export; output
【计】 output; out-fan
【化】 export; output; turnout
【经】 export; exports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ancestor; before; deceased; earlier; in advance
【医】 fore-
【经】 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 bank to bank l/c
输出为先的对开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 with Export Priority)是国际贸易中用于中介贸易或转口贸易的复杂结算安排,其核心在于以原始出口合同为基础,通过两份独立但关联的信用证实现货物转卖。以下是基于专业术语的详细解释:
第一份信用证(主证/出口证)
进口商(最终买家)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该证以原始出口合同为依据,确保中间商能从最终买家处收款。
第二份信用证(子证/进口证)
中间商凭主证作抵押,向自身银行申请开立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此证条款(除单价、金额外)需与主证严格一致,确保供应商直接发货给最终买家。
“输出为先”的关键特征
中间商需先完成对最终买家的出口交单,用主证项下收款支付子证,形成资金闭环。若主证未能兑付,子证将面临偿付风险。
graph LR
A[最终买家] -->|申请开证| B[进口方银行]
B -->|开立主证| C[中间商]
C -->|抵押主证| D[中间商银行]
D -->|开立子证| E[实际供应商]
E -->|发货/交单| F[最终买家]
F -->|付款至主证| B
B -->|偿付中间商| C
C -->|支付子证| D
D -->|偿付供应商| E
子证与主证的单据要求(如提单、质检证)必须高度匹配,否则可能拒付(依据UCP600第14条单据审核标准)。
供应商依赖中间商的主证收款能力,需评估其银行授信额度(参考ICC Publication 470)。
主证与子证分属不同交易合同,纠纷可能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建议明确选择UCP600或ISBP745)。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第14条界定信用证独立性及单据审查标准。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明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中FOB/CIF等条款影响信用证货物交付义务。
某香港贸易公司(中间商)收到欧洲买家的主证后,向新加坡星展银行申请开立子证给中国供应商。供应商将货物直运欧洲港口,中间商通过提交主证相符单据收款后,银行才兑付子证。此举避免中间商预付货款,同时满足欧盟原产地文件要求。
对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的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双方互为买卖的互惠交易(如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输出为先的对开信用证通常指在交易中,一方作为出口方先行开立信用证,以保障后续进口环节的信用风险。以下是具体解释:
双向信用保障
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方)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反之亦然。例如:A国企业向B国企业出口成品时开立信用证,B国企业向A国企业进口原材料时也开立信用证。
生效方式灵活
金额与用途匹配
两证金额通常相等或相近,适用于平衡贸易场景(如加工贸易中原料进口与成品出口的价值匹配)。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输出方(如加工方)先开立信用证进口原材料,对方则开立信用证购买加工后的成品。例如:中国工厂从日本进口零部件(开立信用证),加工后出口成品至日本(日方开立信用证)。
风险控制
若一方先行出口,可能面临对方不履行进口义务的风险。通过“输出为先”的对开信用证,出口方开立信用证后,进口方需同步或后续开证,形成双向约束。
类型 | 对开信用证 | 普通信用证 |
---|---|---|
开证关系 | 双向互开,互为申请人和受益人 | 单向开立,单方为受益人 |
生效条件 | 可能互为条件或先后生效 | 独立生效 |
适用场景 | 互惠贸易(加工、易货等) | 单向买卖 |
如需进一步了解操作流程或案例,可参考(MBA智库)或(信用证全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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