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uble taxtion
【計】 doubling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是指同一納稅主體或同一稅源在不同稅收管轄權下被重複徵收稅款的現象,常見于跨國經濟活動或特定稅制結構中。根據國際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的實踐,該概念可分為以下兩種主要類型:
法律性雙重徵稅
指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被兩個及以上國家/地區依據各自稅法徵稅。例如跨國公司在中國境内取得利潤後,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五條),若将利潤彙回母公司所在國時可能再次被徵收所得稅。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3條指出,此類情況通常通過稅收抵免或豁免機制解決(來源: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經濟性雙重徵稅
指同一經濟來源的收益在不同納稅環節被多次徵稅。典型案例如企業利潤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分配股息時股東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确股息所得屬于應稅範圍(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而美國《國内稅收法典》Subchapter C部分亦對公司與股東層面的雙重徵稅做出規定(來源: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國際社會主要通過雙邊稅收協定(如《中美稅收協定》)和單邊政策(如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境外稅收抵免條款)緩解雙重徵稅問題。聯合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為此提供了标準化框架(來源:UN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雙重征稅(Double Taxation)是指同一納稅對象或經濟行為被兩個或多個征稅主體重複征稅的現象,主要分為國際雙重征稅和國内雙重征稅兩類。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兩個主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如收入、財産等)征收兩次稅收。
原因:
示例:
若新加坡公司在中國獲得利潤,中國按來源地征稅,新加坡按居民管轄權再次征稅,則形成雙重征稅。
定義:同一國家内,不同稅種或征稅環節對同一經濟行為重複征稅。
常見形式:
雙重征稅的核心是征稅權沖突,需通過國際協作或國内稅制設計緩解。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規,可參考相關稅收協定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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