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ilateral partners
both sides; the two parties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語境中,"雙方合夥"通常被定義為兩個或多個實體基于共同利益建立的契約式合作關系,對應的英文術語包括"partnership"和"joint venture"兩種主要形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界定,這種法律關系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權利義務對等性
雙方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條,通過書面協議明确出資比例、損益分配及責任承擔方式,其核心特征體現為"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連帶責任)的法定原則。
主體資格雙重性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的解釋,合夥組織既具有契約屬性,又具備"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獨立法律人格),在英美法系中可獨立參與訴訟和籤訂合同。
運營決策協同機制
國際商會《聯合經營合同範本》強調,重大事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日常管理可采用"majority vote"(多數決)或委托執行合夥人機制。
該模式在專業服務領域應用廣泛,如美國律師協會統計顯示,超過78%的律師事務所采用普通合夥(GP)架構,而高新技術企業更傾向選擇有限合夥(LP)形式進行風險投資。
在民法中,“雙方合夥”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基于協議形成的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聯合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我國調整合夥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中個人合夥、法人聯營的規定,以及《合夥企業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夥協議的具體條款或責任劃分,可參考《合夥企業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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