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th parties
both sides; the two parties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法律語境中,“雙方當事人”指共同參與法律關系并承擔對應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漢英對應表述為“both parties”或“the parties concerned”。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arty”指“訴訟或合同關系中具有法律地位的一方”(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而“雙方”則強調權利義務的相互性。
從合同法和訴訟法角度分析:
該術語在漢英互譯時需注意:
現代法律實踐中,該詞常見于仲裁條款、保密協議等文件,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定的“要約人與受要約人”(offeror and offeree)即屬典型雙方當事人關系(來源: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官網)。
“雙方當事人”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仲裁或合同等法律關系中直接對立的兩個主體。以下從不同角度進行解釋:
法律地位
指在特定法律程式中具有直接利益沖突的雙方,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與被告人,或合同籤訂中的兩方主體。
核心特征
訴訟場景
非訴訟場景
如合同籤訂中的甲方與乙方,或勞動糾紛中的雇主與雇員。
雙方當事人強調法律關系中直接對抗的兩方主體,其範圍因具體場景而異,但核心在于利益對立與直接參與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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