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傭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雇傭合同須包含以下核心要素: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勞動保護與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合同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等。其英文對應術語在《牛津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a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 specifying terms under which one party provides labor in exchange for remuneration"。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比角度看,"試用期"對應"probationary period","競業限制條款"譯為"non-compete clause",這些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均有權威解釋。國際勞工組織《關于雇傭關系的第198號公約》特别強調,合同須體現平等協商原則,禁止強迫勞動和歧視條款。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五)》明确規定,未采用書面形式的雇傭關系,若存在事實用工行為,仍視為勞動合同關系成立。該司法解釋同步英譯本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體現中英法律術語的規範化對應。
權威參考來源:
雇傭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核心,約定雇員按雇主指示完成工作,雇主支付相應報酬。其本質是“勞務交換報酬”的法律關系,強調雇主對勞動過程的管理權。
雇傭合同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但書面形式更利于舉證。雙方需遵守約定,違約方需承擔賠償等責任。
籤訂時需明确關鍵條款(如薪酬計算方式),避免模糊表述;涉及保密或競業限制時,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如需具體條款示例或法律依據,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合同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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