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vendor's lien
carry out; sell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机】 maste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售主留置权(Vendor's Lien)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指在动产买卖交易中,卖方(售主)在未收到全部价款前,有权继续保留该动产的实际占有,直至买方付清全部款项的法律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占有留置标的物,保障卖方债权的实现。以下从法律构成、适用条件与实践意义三方面解析: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售主留置权是"卖方在未获付款时,对已交付但未付清价金的货物所保留的占有权"。其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法律依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41条明确赋予未获付款的卖方留置权(Right of Lien)。
质押需转移占有且以担保债务为目的,而售主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且仅适用于买卖关系。
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更广(可基于保管、运输等合同),而售主留置权特指买卖场景。中文文献常将其译为"卖方留置权"或"出卖人留置权"。
实践案例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703规定,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可行使包括留置权在内的多种救济手段。
"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其占有的买卖标的物得予以留置的权利。"
——《英美担保法》第12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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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主留置权是留置权在买卖交易中的具体应用,指卖方(售主)在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依法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售主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47条。当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卖方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如货物),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包括买方清偿债务、卖方接受其他担保、卖方放弃留置权或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在买卖合同中需符合“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但企业间持续经营中的债权可例外。
提示:售主留置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实践中需注意动产权属(通常仅限债务人所有)和占有合法性,避免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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