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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主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售主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vendor's lien

分词翻译:

售的英语翻译:

carry out; sell

主的英语翻译: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机】 master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售主留置权(Vendor's Lien)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指在动产买卖交易中,卖方(售主)在未收到全部价款前,有权继续保留该动产的实际占有,直至买方付清全部款项的法律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占有留置标的物,保障卖方债权的实现。以下从法律构成、适用条件与实践意义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售主留置权是"卖方在未获付款时,对已交付但未付清价金的货物所保留的占有权"。其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

  1. 合法占有标的物:卖方必须基于买卖合同合法占有动产(如设备、货物),且占有状态持续存在;
  2. 债权已届清偿期: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卖方债权未被完全清偿;
  3. 标的物与债权具牵连性:留置的动产须为产生该债权的同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41条明确赋予未获付款的卖方留置权(Right of Lien)。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 与质押权(Pledge)

    质押需转移占有且以担保债务为目的,而售主留置权是法定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且仅适用于买卖关系。

  2. 与中国法中的留置权

    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更广(可基于保管、运输等合同),而售主留置权特指买卖场景。中文文献常将其译为"卖方留置权"或"出卖人留置权"。


三、权利行使与限制

实践案例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703规定,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可行使包括留置权在内的多种救济手段。


四、术语中英对照与权威来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在线法律数据库网页,以上内容综合经典法律典籍与成文法条文,确保术语解释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建议通过Westlaw、HeinOnline等专业平台查询判例详情。

网络扩展解释

售主留置权是留置权在买卖交易中的具体应用,指卖方(售主)在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依法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概念

售主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47条。当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卖方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如货物),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二、成立条件

  1. 合法占有动产:卖方必须基于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买方的动产,例如货物已交付但未收款。
  2. 债权已届清偿期: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且卖方不能提前行使留置权(除非证明买方无支付能力)。
  3. 同一法律关系:动产占有与债权需基于同一交易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例外。

三、核心特征

四、行使程序

  1. 确定宽限期:双方协商或至少60日(鲜活易腐物品除外)。
  2. 实现权利:宽限期届满后,可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动产优先受偿。

五、消灭情形

包括买方清偿债务、卖方接受其他担保、卖方放弃留置权或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六、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在买卖合同中需符合“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但企业间持续经营中的债权可例外。

提示:售主留置权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实践中需注意动产权属(通常仅限债务人所有)和占有合法性,避免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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