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clude a treaty
book; revise; staple together
【法】 back-order
pact; treaty
【法】 treaty
"訂條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通過協商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定義,該行為需滿足主權實體自願原則且符合國際法規範。牛津法律詞典将其對應為"conclude a treaty",強調締約方需通過正式籤署、批準等程式确立權利義務關系。
條約締結過程通常包含三個法定階段:
典型示例包括1842年《南京條約》(中國首個近代條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根據中國外交部條約數據庫統計,截至2023年我國已締結超過600項雙邊和多邊條約。條約締結權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明确規定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屬職權。
“訂條約”指國家或國際法主體之間通過協商達成一緻,并正式籤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下是具體解釋:
訂立過程
指雙方或多方經談判協商後,将達成的共識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并籤署生效。此過程需符合國際法原則(如主權平等、善意履行)。
核心要素
類型劃分
法律效力
條約需經正式籤署和批準程式,對締約國具有強制約束力,違反可能引發國際責任。
時間性
多數條約會規定有效期,期滿後可能續籤或失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條約解釋規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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