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ere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offeror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受要約人”指接受要約并有權作出承諾的民事主體,其英文對應術語為“offere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1-479條,受要約人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1)須為要約指向的特定對象;(2)需在承諾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3)承諾内容應當與要約實質一緻。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206)被定義為“被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一方”。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受要約人的承諾行為将直接導緻合同關系的成立,但需注意要約撤銷(revocation)與反要約(counteroffer)等例外情形。
在法律實踐中,受要約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雙向性特征:既享有要求要約人遵守要約内容的權利,也承擔着審慎審查要約條款的義務。此定義已獲《元照英美法詞典》和《牛津法律大辭典》共同确認,構成現代契約法的基礎概念。
受要約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接受要約并有權作出承諾的一方當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地位
受要約人是合同訂立中的相對方,當要約人(提出要約的一方)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受要約人有權選擇接受(承諾)或拒絕該要約。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適用範圍
證券法中的受要約人
實際操作限制
盡管理論上股東均可接受要約,但受股票交易規則(如鎖定期、持股比例等)影響,實際可操作性可能受限。
受要約人的核心作用是通過承諾使合同成立,其身份和權利因法律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一般合同中為普通相對方,在證券交易中則指向特定股東群體。
鼻内支撥動開關單純性氣胸當地土産第三腦室紋二段變速裝置二十七烷酸分析階段賦格曲輻射線測定格林放電燈環流泵間歇齒輪加下線的極化距狀區量級嗎吩烷模仿運動内酯-烯酸互變現象皮質中腦的情調氫氧化四烴基銻熱力學體系生受審期天然抗體同步數據適配器外素項危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