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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英文解釋翻譯、受要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fferee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要約人的英語翻譯:

【法】 offero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受要約人”指接受要約并有權作出承諾的民事主體,其英文對應術語為“offere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1-479條,受要約人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1)須為要約指向的特定對象;(2)需在承諾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3)承諾内容應當與要約實質一緻。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206)被定義為“被提出訂立合同建議的一方”。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受要約人的承諾行為将直接導緻合同關系的成立,但需注意要約撤銷(revocation)與反要約(counteroffer)等例外情形。

在法律實踐中,受要約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雙向性特征:既享有要求要約人遵守要約内容的權利,也承擔着審慎審查要約條款的義務。此定義已獲《元照英美法詞典》和《牛津法律大辭典》共同确認,構成現代契約法的基礎概念。

網絡擴展解釋

受要約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接受要約并有權作出承諾的一方當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法律地位
    受要約人是合同訂立中的相對方,當要約人(提出要約的一方)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受要約人有權選擇接受(承諾)或拒絕該要約。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2. 適用範圍

    • 一般合同法:指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
    • 證券法特殊場景: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受要約人特指股東(包括境内、境外股東),此時要約表現為“收購要約”。

二、法律依據

三、特殊情形與限制

  1. 證券法中的受要約人

    •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所有股東均可作為受要約人,法律未限制其資格。
    • 僅“繼續收購”場景使用“受要約人”術語,一般收購中無此表述。
  2. 實際操作限制
    盡管理論上股東均可接受要約,但受股票交易規則(如鎖定期、持股比例等)影響,實際可操作性可能受限。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五、總結

受要約人的核心作用是通過承諾使合同成立,其身份和權利因法律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一般合同中為普通相對方,在證券交易中則指向特定股東群體。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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