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ere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offeror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受要约人”指接受要约并有权作出承诺的民事主体,其英文对应术语为“offere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1-479条,受要约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1)须为要约指向的特定对象;(2)需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3)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实质一致。
该术语在英美法系中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2-206)被定义为“被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一方”。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关系的成立,但需注意要约撤销(revocation)与反要约(counteroffer)等例外情形。
在法律实践中,受要约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双向性特征:既享有要求要约人遵守要约内容的权利,也承担着审慎审查要约条款的义务。此定义已获《元照英美法词典》和《牛津法律大辞典》共同确认,构成现代契约法的基础概念。
受要约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接受要约并有权作出承诺的一方当事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地位
受要约人是合同订立中的相对方,当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受要约人有权选择接受(承诺)或拒绝该要约。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适用范围
证券法中的受要约人
实际操作限制
尽管理论上股东均可接受要约,但受股票交易规则(如锁定期、持股比例等)影响,实际可操作性可能受限。
受要约人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其身份和权利因法律场景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般合同中为普通相对方,在证券交易中则指向特定股东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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