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養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主要指通過法定程式建立的非血緣親屬關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養"指"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其形容詞形式"收養的"對應英文"adoptive"或"adopted",具體使用需區分語境:
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章規定,收養關系成立需滿足:收養人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能力,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等要件。英文表述中,"adoptive parents"特指養父母,"adopted child"指被收養子女。
語義區分
《牛津漢英詞典》指出:"收養的"作定語時,修飾父母用"adoptive"(如adoptive father養父),修飾子女則用"adopted"(如adopted daughter養女)。這種區分在英美法律文書中具有嚴格性。
權利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系消除,與養父母適用《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對應英文術語為"legal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through adoption"。
國際比較
Cambridge Dictionary特别注明,在英美法系中"adoptive"僅指向主動實施收養行為的主體,不可用于描述被收養對象,這與中文"收養的"雙向修飾功能存在差異。
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重要制度,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他人子女領養為自身子女,從而建立拟制血親關系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收養是自然人依法領養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創設拟制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程式變更親屬關系,使無血緣者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
收養關系成立後,産生雙重效果:
補充:古代稱收養為“螟蛉子”,源自《詩經》對蜾蠃收養螟蛉的誤解,後演變為法律概念。現代收養制度更注重兒童權益保護,如《民法典》明确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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